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166號
PCDV,91,聲,1166,2002111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存字第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新台幣柒萬元整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拾萬元壹張(號碼:CDL○○三○一六號)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如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之要 件,法院得以裁定返還擔保金,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 第一○五二六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在案,惟現聲請 人已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及具狀撤銷假扣押裁定在案,聲請人並以存證信函 ,定廿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經鈞院 民事庭裁定准予公示送達並確定在案,為此提出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二六號 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二號提存書、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九十一年 度全聲字第四二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 ○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三、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二六號、九十一年度執全字 第四九號保全程序暨執行卷、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二號擔保提存卷及九十一年度 全聲字第四二號撤銷假扣押卷、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號公示送達卷,聲請人 之聲請意旨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
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