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0621號
KSDV,97,促,60621,2008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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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062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零柒萬零陸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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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