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0620號
KSDV,97,促,60620,2008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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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062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肆拾伍萬肆仟
  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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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