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9821號
KSDV,97,促,59821,200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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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8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楊燕琪即升品實業社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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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