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9558號
KSDV,97,促,59558,2008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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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558號
債 權 人 國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債 務 人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貳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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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