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9382號
KSDV,97,促,59382,2008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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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3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品香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94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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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