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8987號
KSDV,97,促,58987,200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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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898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原名:陳自
債 務 人 甲○○原名: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貳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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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