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命於五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九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曹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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