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二九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晴光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即 債務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八十七年度裁全公字第三六二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七年度裁全公字第三六二二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海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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