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4835號
KSDV,97,促,54835,2008101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4835號
異 議 人 陳珊霈即金玉企業行
異議人因債權人甲○○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定 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送達 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提出異 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確定,債務人 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