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易附民字第120 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
字第333 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8 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梁淑美
書 記 官 許珈綺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不含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原告另行向保險公司請求),其給付方法為:
(一)當庭給付參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
(二)第一期: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給付柒萬元。
(三)第二期: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起,於每月三十日前按月給
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許珈綺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