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97年度,224號
KSDM,97,審交簡附民,224,20081023,1

1/1頁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4 號就本院97年審交簡字
1858 號 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10月23日下午3 時51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芸珮
  書 記 官 陳玉娥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鍾金玉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含今日之前強
  制險所有給付,但不含即日起未來得依法請求之強制險關於
  醫療及傷殘之給付),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7年11月18日
  一次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於收訖第一項款項後,同意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