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風雅頌國際
有限公司、展銓實業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提出律師委任狀並繳納裁判
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2萬8550元,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7萬6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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