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吳晉賢律師 李汶哲律師複代理人 蔡勝嘉律師被上訴人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於9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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