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
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被告在另案尤文虎偽造貨幣罪案件法院審理中, 虛偽證稱尤文虎的偽鈔是店裡客人所留下。原審判處有期徒 刑3月。被告以真相為何尚不清楚為理由提起上訴。檢察官 以量刑過輕為理由提起上訴。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 審以被告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認事用 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 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另補充理由如下。二、依照被告與尤文虎在民國 (下同)96年12月6日的監獄接見的 談話內容觀之,尤稱我會說那是客人給我的,被告答稱是哪 1個,尤文虎接著又說我自己來說,妳放心,我會說是我生 意收到的(原審卷頁12)。接著在97年1月4日的會見記錄中 也記載,被告向尤文虎問到案件開庭的狀況,尤文虎說「主 要是有問到,我講出去的還不錯,也會傳妳作證。」,被告 問說為何要出庭作證,尤文虎解釋說因為有講到欠我們店裡 的錢,並要求被告也要配合做相同證述,雙方交談中也談到 二聯單的事情,還談論到如何製作二聯單,因為被告說無法 製作,尤文虎因而要求用口說即可(原審卷頁13以下)。最 後經過不斷討論後,決定以因為尤文虎喝醉了,不小心收到 偽鈔,還遭被告質罵為證詞內容(原審卷頁15)。之後,被 告在作證時,即依照會見的內容做出虛偽證述。從以上會見 的談話內容可知,被告第1次會見尤文虎時,還不知道偽造 貨幣從何處獲得,一直到第2次會見時,才與尤文虎談到在 店內取得偽造貨幣。足證被告之後在審理中證稱從店內顧客 處取得偽造貨幣,顯屬虛偽證述。被告否認犯行,自無足採 。
三、檢察官雖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理由提起上訴,但審酌被告並無 犯罪前科紀錄,本案係禁不住尤文虎一再央求,而為虛偽證 述,尚非惡性重大,原審量處有期徒刑3月,以足懲儆。檢 察官之上訴,亦無理由。
四、被告在原審聲請傳喚3位證人,原審以3位證人無法證明偽鈔
來源為理由,駁回聲請(原審卷頁98)。經核該3位證人均 經另案為交互詰問,其證述之真實性以足擔保,原審駁回聲 請,自無違誤。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廣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附錄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