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郁旭華律師
蔡清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
87號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131、2485、4158、10349、10350、
10769號,併案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10
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六及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為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泰瑞公司)、強太企 業有限公司(簡稱強太公司)、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 稱泰強公司,以上三家公司,另簡稱:泰瑞等公司)之負責 人,泰瑞等公司之經營業務範圍係以「泰瑞電視」之名義, 委由全國各地組裝工廠代工生產、製造各種尺寸電視機後, 由泰瑞公司分別銷售至全國各大賣場或購物頻道。朱漢和( 另經原審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確定) 為政和電子有限公司(簡稱政和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之 經營項目包含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包含電視外殼、電視 基座、遙控器等)之進出口買賣及電器維修等;林調清(另 經原審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為中古 電視映像管之回收廠商,從事電視機中古映像管等電子零件 買賣,除自國外進口映像管外,亦在國內回收舊映像管整理 後轉售予國內、外家電業者使用;邱福惠(另經原審簡易判 決處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於台南縣學甲鎮○○ 路六二九號設立映像管維修組裝工廠,從事中古映像管買賣 、組裝與維修業務;陳榮杰(另經原審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 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為永杰電器行之負責人, 從事中古電視機之買賣與維修工作;張春菊(另經原審簡易 判決處刑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為甲○○胞妹,並擔任 泰瑞等公司之總會計;林錦東(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為 采彥科技有限公司及東佳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係從 事電視機、電動遊戲機之組裝及維修。
㈠甲○○為降低電視機生產製造成本,增加經營利潤,自九十
一年三、四月間起,與朱漢和、陳榮杰為賺取電視機外觀套 件、販售中古映像管及組裝之利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並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朱漢和提供如附表二 所示十四及二十吋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陳榮杰提供如 附表四所示之十四及二十吋中古映像管,並由陳榮杰負責將 中古電視映像管及朱漢和提供上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 工廠內組裝完成後,並為全新之外包裝(包含電視機紙箱、 說明書、保證書、遙控器等物品),將該中古電視機(俗稱 :黑心電視機)充作新品電視機,並由知情且有犯意聯絡之 張春菊負責與朱漢和、陳榮杰聯繫付款及交貨之相關事宜, 再由甲○○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等人,與 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相關事宜,因甲○○與泰 瑞等公司或佯稱出售之電視機為新品或故意漏未詳加說明, 加以泰瑞等公司所出售之電視機外包裝均為全新之包裝,致 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泰瑞等公司所出售之電視 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 眾,甲○○並藉此牟取不法利益。
㈡甲○○因見前述之組裝中古映像管之中古電視機,冒充新品 出售之方式有利可圖,乃承前揭常業詐欺之犯意,於九十一 年七月間,邀集下游中古映像管回收廠商林調清及電視機組 裝業者林錦東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由林調清負責提供如 附表五所示之二十吋中古電視機映像管予甲○○,朱漢和提 供如附表二所示之二十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予甲○○, 再由甲○○交給有犯意聯絡之林錦東負責將林調清所提供之 中古電視映像管及朱漢和所提供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 在工廠內組裝完成後,將該中古電視機充作新品電視機,並 為全新之外包裝,由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張春菊負責與朱漢 和、林錦東等人聯繫付款及交貨之相關事宜,再由甲○○或 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 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之相關事宜,致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 錯誤,誤認泰瑞公司等所提供之電視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 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眾,甲○○並以之為常 業,而牟取不法利益。
㈢甲○○為增加黑心電視機生產製造來源,增加經營利潤,於 九十二年十月間,透過朱漢和引薦邀集下游電視機組裝業者 兼中古映像管回收廠商邱福惠,共同承前揭常業詐欺之犯意 聯絡,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政和公司上址工廠,簽署 買賣合約書(下稱:三方買賣合約書),由邱福惠負責提供 如附表三所示之二十九吋中古電視機映像管,朱漢和提供二 十九吋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再由邱福惠將中古電視映
像管及朱漢和所提供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工廠內組裝 完成後,充作新品之電視機,並為全新之外包裝,由知情並 有犯意聯絡之張春菊負責與朱漢和、邱福惠聯繫付款及交貨 相關事宜,再由甲○○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 安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之相關事宜, 致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泰瑞等公司所提供之電 視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 大眾,甲○○並以之為常業,而牟取不法利益。總計甲○○ 自九十一年間起至九十三年間止,藉由泰瑞等公司名義,將 中古電視機充作新品之電視機,販售予附表一所示之廠商( 電視機型號、數量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合計詐得新台 幣(以下同)00000000.45元。
二、甲○○明知電視機出廠販售時,均應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簡稱標準檢驗局)抽樣檢驗合格後,由標準檢驗局核發商品 檢驗合格標章,以保證電視機之品質符合標準檢驗局所規定 之標準,而甲○○為避免販售附表七抽驗標籤電視型號欄所 示型號之電視機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及消費大眾於購買各 該型號電視機時,發覺該中古映像管組裝成之電視機並無檢 驗合格標籤,及附表一之一所示型號之電視機並未經檢驗合 格,竟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與張春菊 共同基於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提供 如附表七所示之中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盛淵企業股份公司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所報驗如附表七所示之收錄放音機 、音響、CD手提音響、吸塵器、其他無線電廣播接收機等 商品檢驗合格標籤,再由張春菊交由不知情之陳榮杰、林錦 東、邱福惠等人張貼於組裝完成之附表一所示各該型號中古 電視機,或將中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報驗之如附表七所示其 他無線電廣播接收機之檢驗合格標籤,張貼在附表一之一所 示型號之電視機上,以資充當各該型號電視機之商品檢驗合 格標籤,而就電視之品質為虛偽之標示。嗣經調查局會同員 警於甲○○所設置之倉儲中心及各經銷據點查扣甲○○所有 供其犯常業詐欺罪所用之如附表六所示之電視機,及其所有 供其犯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所用之商品檢驗標籤,並送請檢 驗後,而獲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會同臺北縣警察局、臺南縣 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及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關証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 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 証據,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提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 對証據能力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6頁起至第77頁),迄於 本院審理期日前,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該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 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 採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其係負 責進貨銷售,並未組裝上開電視機,且其所得之利益亦僅00 00000元」云云。
二、經查:
㈠關於被訴常業詐欺犯行部分:
1本件扣案之電視機,確係以回收中古電視映像管,再以全 新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組裝完成後,並為全新之外包 裝(包含電視機紙箱、說明書、保證書、遙控器等物品) 後,佯充新品電視機,銷貨予附表一所示廠商,再轉售予 消費大眾等情,業據証人即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吉崇禮、洪容君;遠百企業股份有公司代理人彭鴻 斌;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林淑卿等人於警詢或偵查 中指述綦詳,並有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簡便行文表 檢附「市購電視機不符合事項原因說明表」及檢驗報告一 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臺灣 電子檢驗中心之電視機試驗報表清冊對照表一份、現場勘 驗筆錄一份、現場照片二十四幀附卷可稽(見偵㈠卷第七 九頁至第八二頁、第一0三頁至第一0四頁、第一八八頁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第十四至第二五頁),復有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中古電視機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
2被告甲○○如何於犯罪事實一、㈠之時間,與共同被告陳 榮杰、朱漢和等人,由陳榮杰提供中古映像管,並依朱漢 和提供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組裝成十四吋、二十吋之 電視機,冒充全新之電視機出售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等事 實,業據下列証人証述明確:
①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榮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甲
○○有無跟你有過交易?)有,他向我購買過二十、十 四吋的中古映像管;(問:購買的時間?)九十一年三 月、四月間,曾經簽過CRT的組裝合約;(問:所謂 CRT就是映像管?)是的;(問:是新品還是舊品? )都是我從中古電視機拆下來的舊品;(問:你賣給甲 ○○的舊映像管各多少台?)三年下來的數量如起訴書 所載的三千多台;(問:你有無幫甲○○組合過電視機 ?)有;(問:你幫甲○○組合的電視機,套件由何人 提供?)甲○○向我買中古映像管,他所提供的套件包 括前殼、後殼等,大概都由三家廠商即『政和公司』、 『宏升公司』、『友邦公司』提供。甲○○把零件送過 來,要求我將映像管鎖上前殼、後殼螺絲,還要測試映 像管的好壞,裝箱後由甲○○請貨車自行帶走;(問: 你當時除了賣舊映像管以外,是否還負責幫他組裝二十 吋、十四吋的電視機?)是的;(問:你組裝的時候, 完成的東西有無包含外面的保力龍、紙箱?)他送來的 套件包括紙箱、保力龍;(問:紙箱外面有無打上「泰 瑞公司」的字樣?)有;(問:所附過來的套件,有無 包括電視機的保證卡、完稅的證明?)有保證卡,沒有 完稅的證明;(問:你幫甲○○組裝好的二十吋、十四 吋的電視機,在業界都是如何販賣?)貪心的人當作新 的賣,但是正常的話,要告知消費者映像管是舊的」等 語明確(見原審卷㈤第四五頁至五四頁)。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朱漢和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 認識甲○○的經過?)他九十一年六月間第一次到我公 司即向我購買電視套件,就是要求送貨到陳榮杰處;( 問:是否知道陳榮杰從事何事?)做中古映像管的;( 問:你與『泰瑞公司』往來時,交貨都是與何人接洽? )簽契約、付款都是甲○○跟我接洽;(問:你跟甲○ ○之間的工作內容?)我從頭到尾都是賣甲○○套件; (問:你賣給『泰瑞公司』甲○○東西,你是將貨送到 何處?)套件(機殼、基座、喇叭等小零件)是由甲○ ○指定送到陳榮杰、林錦東、邱福惠處;(在你們同業 認知,新電視機內裝舊映像管,是否表示是新品電視機 ?)在業界是要表明該產品並不是全新的電視機,但是 甲○○是用新品在出售」等語(見原審卷㈤第二一至三 六頁)。
③觀之證人陳榮杰、朱漢和上開證詞,就由證人朱漢和提 供電視機套件,再由證人陳榮杰提供舊映像管、並負責 組裝完成之重要之點,互核一致且並無矛盾之處,足見
被告確有以中古映像管組裝成上開電視機,並以新品販 售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之事實,可堪認定,被告所辯「 其僅負責進貨銷貨」云云,尚無可採 。
④至於被告與証人陳榮杰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及CRT的 組裝合約書(見原審卷㈠第七九頁、第八十頁),雖原 載有「完好新品」等情,但徵諸被告供稱「除共同被告 朱漢和外,並未與其他共同被告有任何買賣交易」之情 ,且被告所販售之上開電視機確係以「中古映像管組裝 」,與上開合約書所載之「新品」已有不符;再者,証 人陳榮杰經原審提示上開買賣合約書及CRT的組裝合 約書時雖不否認有與被告簽訂上開合約之情,然否認該 合約之真實性,並証稱:「我確實有簽訂這份CRT二 十吋的買賣合約,但是他拿出來的合約書內容都與映像 管的貨物名稱不符,我看到合約書上『完好新品』等記 載,我跟我太太馬上坐飛機到他台北住處,請他打X、 作廢,他也打X、作廢並簽名,並退還甲○○交付的五 十萬元定金,他說他早就撕毀了,卻又提出的這份合約 書,就是他騙我,這份合約書應該撕毀不存在了;CR T的組裝合約書,是指二十吋的,每支的價格是七百元 ,該份合約書第四點記載『成品新品由乙方負責維修』 ,新品是指基座是新的,基座是甲○○提供給我組裝的 ,如果將來基座有需要維修,就由我負責,他另外再付 給我維修費,映像管因為是舊品,我本來就有維修的義 務。如果映像管的偏向線圈壞了,還可以修,除此之外 ,都不能修了,映像管大部分都不能維修。如果是新品 的維修,不可能一台只有七百元的價格,所以當時我的 認知,是針對基座的新品來做維修」等語(見原審卷㈤ 第四六至五二頁)。另佐以證人陳榮杰於偵查中所提出 之買賣合約書,其中第三項載明:「驗收:保證所交貨 品為完好」等字樣,並將其後「新品」二字予以塗銷( 見偵㈡卷第十一頁),核與證人陳榮杰上開証述內容互 核相符,且證人陳榮杰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其從來沒有 買賣過新的映像管,其來源都是拆中古電視機的映像管 ,因其並無賣過新映像管,所以不知新映像管價錢如何 ,其僅知二十吋舊映像管,每支價格為七百元(見原審 卷㈤第四六頁),況映像管除偏向線圈故障,或仍可維 修外,並無維修之可能,此亦為被告所不否認,益證證 人陳榮杰確係販賣舊映像管無誤,自難以上開合約書載 明「新品」,即得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3被告甲○○如何於犯罪事實一、㈡之時間,與共同被告林
調清、林錦東、朱漢和等人,由林調清提供附表五所示二 十吋中古映像管,由林錦東依朱漢和提供之附表二所示二 十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連同上開中古映像管組裝成 二十吋之電視機,冒充全新之電視機出售與附表一所示之 廠商等事實,亦有下列証據可資証明:
①證人即共同被告朱漢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九 十一年七月間,有無幫甲○○去找林錦東、林調清?) 有;(問:過程為何?)因為甲○○要我幫他找台北那 邊做維修的人,所以我就介紹林錦東的父親給甲○○認 識,林錦東的父親再介紹林調清給我跟甲○○認識;( 問:甲○○去找林錦東、林調清時,你有無提供電視機 組件?)我是出貨給甲○○,沒有直接跟林錦東、林調 清往來」等語(見原審卷㈤第二二至二三頁)。 ②證人林錦東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代工的內容 如何?)映像管跟電視套件組裝;(問:你們往來的內 容如何?)由甲○○去購買映像管及套件送來我們公司 組裝;(問:一開始是如何認識甲○○的?)透過林調 清介紹認識,當時我去林調清的工廠的時候,有林調清 、甲○○、朱漢和在場,該次見面就決定由我組裝代工 ;(問:第一次見面就決定合作的內容,關於映像管部 分如何約定?)這部分是代工,但是我看到的套件是新 的,映像管是舊的;(問:當初第一次見面在簽約的時 候,是否知道代工的映像管是舊的?)簽約的時候就知 道映像管會是舊的,因為在現場就有看到舊的映像管; (問:第一次見面有無談到映像管的價格?)甲○○就 問我要不要代工,他就說代工二十吋的一台二百元;( 問:在整個組裝的過程中,零件如何而來?)套件是包 括外殼、基板、遙控器、螺絲等,紙箱、保力龍「泰瑞 公司」會送來;(問:事先紙箱、保力龍要來的時候, 「泰瑞公司」會不會跟你們聯絡?)會,都是由張春菊 小姐跟我們聯繫說紙箱印好了要運過來;(問:全部組 裝完成之後,如何出貨?)我會聯繫張春菊,告訴她數 量,請她派車過來載;(問:為何出貨的時候是聯繫張 春菊?)甲○○請我們出貨的時候都跟張春菊聯繫,包 括請款都找張春菊;(問:萬一送來的映像管品質不良 不能夠使用,要找何人處理?)我們會直接退回去,如 果是從林調清那邊送來的,就送回去林調清那邊,如果 是『泰瑞』公司那邊送來的,就聯繫張春菊,如果數量 過大的話,我就會跟甲○○反應;(問:由你組裝的電 視機套件都是何人所有?)有些是朱漢和先生的,後來
是『泰瑞』負責採買,因為如果是朱漢和先生送來的, 是國內的卡車送貨過來,如果是『泰瑞』送過來的,是 整個貨櫃送過來,我們直接從貨櫃卸貨;(問:是否朱 漢和引介你組裝『泰瑞』電視?)當時只有說套件是朱 漢和出,映像管是林調清出,由『泰瑞』跟朱漢和、林 調清購買套件跟舊映像管,由我負責組裝;(問:你們 組裝之後,是如何驗收?)『泰瑞』會派人來抽驗;( 問:你如何知道映像管是舊品?)整批映像管進來的規 格跟包裝如果相同,應該就是新品,如果規格不一,就 是舊品,從外觀也可以看得出來;(問:如何確定是中 古映像管?)映像管外面有一個鐵框,每次來的映像管 的鐵框不一樣,而且外觀都髒兮兮的;(問:剛剛說映 像管的鐵框,如何判斷是新品?)如果是新品,整批映 像管的鐵殼應該會一樣,而且映像管裡面的零件阻抗值 也應該會一樣,因為這會影響畫面;(問:你所組裝的 電視機,如果是用舊映像管,跟用新品組裝,有何差異 ?)剛開始沒有差異,但是使用年限有差異,舊管很快 就有問題」等語(見原審卷㈣第一二六至一三八頁)。 ③而証人即共同被告林調清於原審審理時,亦坦承販賣舊 映像管給被告之情,是參酌證人朱漢和、林錦東、林調 清上開証述內容,經核並無明顯矛盾之處,足認被告確 係向証人即共同被告林調清、證人朱漢和購買舊映像管 、電視套件後,再交由証人林錦東組裝完畢,事後還會 派人去抽驗中古電視機品質,再將之佯充新品販售予如 附表一所示之廠商等事實,亦堪認定,被告此部分所辯 「僅進貨銷貨」云云,亦無可採。
4又關於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甲○○如何於犯罪事實 一㈢所示之時間,與共同被告朱漢和、邱福惠等人,由邱 福惠提供二十九吋之中古映像管,並依朱漢和提供之二十 九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組裝成二十九吋電視機,冒充 全新之電視機出售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等事實,有下列証 據可資証明:
①證人即共同被告朱漢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甲 ○○有無透過你去找邱福惠?)有;(問:邱福惠從事 何業?)他本來是做遊戲機的,因為遊戲機都是用舊的 映像管,所以他是做中古映像管的;(問:甲○○找邱 福惠的目的?)九十二年十月間甲○○到我公司,說他 要找邱福惠買舊映像管;(問:後來有無幫他找邱福惠 ?)有,我找邱福惠下來跟甲○○簽約;(問:有無看 到他們簽約的過程?)有,我們三個人都在場;(問:
你負責提供給甲○○的是新品還是舊品?)我負責提供 的套件都是新品,但是該電視機的映像管全部都是舊的 」等語(見原審卷㈤第二三至二四頁)。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福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 們談話的內容?)朱漢和打電話給我,表示甲○○要跟 我買中古映像管,我就過去朱漢和那邊,跟他們碰面, 談中古映像管買賣的事情;(問:你出貨到何處?)我 會跟甲○○的妹妹張春菊聯絡,他們貨車就會直接到我 的工廠來載;(問:你們三人談話時,有無提及映像管 是要舊品或者新品?)當時就有言明甲○○是要跟我買 舊的映像管;(問:你有無買賣過新的映像管?)從來 沒有;(問:你組裝的東西有無包含保力龍跟紙箱?) 有,整個電視機的外觀都有保力龍跟紙箱包裝起來;( 問:二十九吋新的映像管成本多少錢?)我沒有做過新 的映像管,所以也不知道;(問:你們的電視機是裝舊 映像管,在業界都是如何販賣?)都是以中古的價格在 販賣;(問:你自行組裝的,像幫甲○○組裝的舊映像 管二十九吋的電視機,一台成本及市價若干?)成本大 約是三千八百至四千元左右,市價四千二百到四千五百 元不等;(問:朱漢和找你去的時候,甲○○即知道你 賣的是舊映像管?)是的,因為之前我拿東西去朱漢和 那邊修理的時候,朱漢和就有介紹我給甲○○認識,且 有說我是在做舊映像管的」等語(見原審卷㈤第三七頁 至第四五頁),綜合證人朱漢和、邱福惠二人上開陳述 ,均互核相符,亦無矛盾之處;被告確有委託證人邱福 惠以中古映像管組裝電視機之事實,應無疑義;再依證 人邱福惠上開證詞,証人邱福惠幫被告組裝舊映像管之 二十九吋中古電視機,成本大約是三千八百至四千元左 右,市價四千二百到四千五百元不等,然被告於出售予 附表一所示廠商時,該二十九吋電視機之出貨價則高達 七千餘元至九千八百元不等,顯見被告確有以中古電視 機佯充全新電視機,而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及消費 大眾之事無疑。
③至於被告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朱漢和、邱福惠於九十二年 十月二十四日簽訂之三方買賣合約書(原本附於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袋;影本見原審卷㈠第七八頁 ),其上雖載明「保證所交貨品為完好新品」,但業經 刪除,並以手寫之方式載明為「本批是再製舊管做的」 等語;又核與証人即共同被告邱福惠、朱漢和証述「該 電視機之映像管係屬中古之映像管」等情相符。且就朱
漢和、邱福惠與被告簽訂三方買賣合約書之內容,証人 朱漢和於原審審理中証述「(問:該份契約書上關於『 保證所交貨品為完好新品』,是何人刪除的?)是我簽 約時,當場刪除的;(問:該份契約書上記載『整機由 政和負責』,『整機』是何意思?)『整機』是表示整 修機器,不是整台電視機的意思,因為甲○○與邱福惠 不熟,不信任他的技術,而邱福惠是我介紹的,如果邱 福惠組裝過程有故障,要我負責去維修機器;(問:該 份契約書上記載『支付政和整機』,是何意思?)是甲 ○○的文字遊戲,我賣他的是套件,不是整台電視機, 所以我當時就有表示不可以如此記載,所以契約書才有 第九項、第十項的記載,第九項就可以看出映像管是由 邱福惠跟甲○○之間進行交易,第十項則可以看出我只 跟甲○○進行二千套套件的買賣交易,他先支付我一千 套套件的錢而已;(問:該份契約書上記載『本批是再 製舊管製的』,是誰寫的?)是我寫的;(問:『再製 舊管』是何人提供?)是邱福惠提供的,『管』是映像 管的意思;(問:契約書上就你寫的部分有的刪除、有 的增加文字,是不是你在案件爆發之後才加上去的?) 不是;(問:為何這樣寫?)因為這一批,甲○○是要 拿我的新的套件,由邱福惠提供舊的映像管,讓邱福惠 去組裝」等語(見原審卷㈤第二四頁、第二八至二九頁 、第三五頁);另證人邱福惠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簽訂該三方買賣合約書時,甲○○也在場,談話時當時 就有言明甲○○是要跟我買舊的映像管,契約書上第三 點驗收欄記載『本批為再製舊管』,是朱漢和寫的,當 時我說映像管是舊的,但是甲○○說寫舊的不好聽,所 以朱漢和直接就寫『再製舊管』,該份合約書上文字的 刪除、增加,都是當時我們三人在場簽約的時候所作的 ,當時朱漢和看到驗收欄寫『保證所交貨品為完好新品 』,他認為既然是舊的東西,不可以寫完好新品」等語 (見原審卷㈤第三八至三九頁)。準此,依證人朱漢和 、邱福惠上開證詞,佐以上揭三方買賣合約書之記載內 容,依一般交易常情,倘被告所購買之映像管是全新之 映像管,當無於三方契約書另以手寫方式更改為「本批 是再製舊管做的」等語,從而被告以中古映像管組裝成 二十九吋之電視機,再冒充新品出售之事實,亦堪認定 ,被告所辯,亦無足取。
㈡關於對商品為虛偽標記部分:
1經查,本件扣案中古電視上所黏貼之商品檢驗標籤,經檢
察官實地抽查勘驗結果:「⑴經檢察官至內湖大潤發勘驗 ,現場有六台遭退貨電視,其中五台型號為『2915A 』、一台為『TR-2502』,『2915A』的合格 標籤(L)Z0000000000,『TR-2502 』的合格標籤為(R)C00000000均無貨物稅完 稅標籤合格標籤,以電腦查驗上開標籤之報驗義務人分別 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是收錄放音機及泰瑞公司,報驗商 品是手提音響。⑵至順宏物流勘驗,『TR-2915A 』有十九台,先抽驗第一台並無貨物稅完稅標籤及合格標 籤;『TR-1402B』有九十台,檢驗內僅有商品檢 驗標籤編號為(L)Z000000000,以電腦查驗 ,報驗人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是收錄放音機;抽驗『1 402B』,無貨物稅完稅標籤及合格標籤;抽驗『TR -202A』無貨物稅完稅標籤及合格標籤;抽驗『TR -202A』,檢驗標籤編號(L)Z00000000 0,以電腦查驗,報驗人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是音響; 抽驗『TR-2003』僅有商品檢驗籤,編號為(L) Z000000000,經電腦查驗,報驗人係盛淵公司 ,報驗商品是收錄放音機;抽驗『29SR』二台均無貨 物稅完稅標籤,只有商品檢驗標籤,編號為(M)Z00 0000000、(M)Z000000000,經電腦 查驗,報驗人係中寶公司,報驗商品其他無線廣播接收機 。⑶至桃園蘆竹鄉勘驗扣案電視機,該處扣案電視編號『 TR-2502』,經電腦查驗,報驗人係泰瑞公司,報 驗商品是手提音響。⑷至林口勘驗扣案電視機,現場共有 二0七五台,抽驗『2915A』二台,其中一台貼有( R)C00000000,報驗人係泰瑞公司,報驗商品 是吸塵器,另外一台為(L)Z000000000,報 驗人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是收錄放音機,再抽驗十四吋 二台,一台無任何標籤,另外一台編號(L)Z0000 00000,報驗人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收錄放音機」 等情,又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偵㈠卷第一一七頁至一 二三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標籤及照片五十七幀 附卷可參,則附表七所示型號之電視機,確有虛偽張貼不 實之商品檢驗標籤一事,應堪認定。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榮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泰瑞電 視機的合格標籤,你有無貼過?)張春菊有打電話告訴我 說寄來的標籤得來不易,要放好,數量大概有一、二百張 ;(問:剛剛所供稱的標籤是否另外寄送給你?)九十三 年一月份左右『泰瑞公司』會計張春菊寄了一捲標籤過來
給我,她寄給我的是有電子檢驗合格的箭頭標籤;(問: 之前在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我在九十三年間因為甲○○寄 白色標籤給我,我才知道他當新的賣,是否實在?)實在 ,白色標籤是在九十二年間甲○○他們公司寄給我的,有 交代我貼在後殼,數量大概有一、二千張。九十一年度我 貼的都是那種英文的標籤,沒有生產的廠商,也沒有生產 的地址,九十二年間我就貼白色的標籤,九十三年間他們 就是寄來白色跟有箭頭的標籤」等語(見原審卷㈤第五一 至五三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錦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泰瑞公司』有無提供商品檢驗合格標籤?)沒 有提供商品檢驗標籤,此外,在第二批之後才有提供電視 機型號的背牌;(問:偵㈠第一四四頁照片。電視機背牌 有標示製造日期的年份,是否與你生產的日期相距甚久? )『泰瑞』給我的背牌就如同第二張照片,根本沒有標示 日期,有些是送來的時候外殼就有貼製造日期;(問:電 視機後的背牌是何人所貼?)早期我在組裝的時候沒有背 牌,後來背牌隨著套件附過來,有些是早就已經貼好的, 有些是由我自己貼上去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一二九、 一三0、一三七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福惠於原審審理 時亦證稱:「(你有無幫忙貼過泰瑞電視機合格標籤?) 剛開始還沒有,後面幾百台的時候我有幫他貼;(問:標 籤是何人給你的?)標籤是政和送套件過來的時候附在一 起的,朱漢和告訴我是『泰瑞公司』寄給他,他就連同標 籤跟套件一併送過來我這邊」等語(見原審卷㈤第四一頁 ),則依上開證人陳榮杰、林錦東、邱福惠之證詞,渠等 負責組裝中古電視機之際,曾由共同被告張春菊寄送商品 檢驗標籤供張貼,佯以組裝完成後之中古電視機,均係經 由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甚明;再參以負責寄發商品檢驗標 籤之共同被告張春菊亦於原審審理時亦坦承犯行,並由原 審另為簡易判決處刑,益徵証人陳榮杰、林錦東、邱福惠 上開証述係屬實情,該商品檢驗標籤,係由共同被告張春 菊寄送與証人陳榮杰等人,供作上開電視機使用,並以資 証明該電視機均係經檢驗合格,均可認定。
3另扣案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型號TR-29SR電視機,經檢察 官抽驗其中二台,送請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檢驗結 果,雖未發現有使用舊品零件之情事,有該檢驗中心簡便 行文表檢附「市購電視機不符合事項原因說明表」及檢驗 報告一份可稽(見偵㈠卷第八一頁);但該型號之電視機 其中抽驗之二台均無貨物稅完稅標籤,只有商品檢驗標籤 ,編號為(M)Z000000000、(M)Z000
000000,經電腦查驗,報驗人係中寶公司,報驗商 品中文名稱為其他無線廣播接收機等情,又有檢察官之勘 驗筆錄在卷足憑(見偵㈠卷第一二0頁),且送請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查驗結果,亦為相同之認定,又有該局局函檢 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臺灣電子檢驗中心之電視機試驗 報表清冊對照表一份可憑(見同上卷第一五六頁),則上 開型號之電視機雖非以舊零件組裝冒充新品,但既係貼用 上開不實之商品檢驗標籤,自係為証明該電視機均係經檢 驗合格,而為虛偽之標示,均可認定。
4被告辯護人雖另辯稱「附表一遠東愛買欄部分,其中TR29 15型電視機,乃被告向普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之 新品;另附表一德斯高欄部分,其中TR2915A、TR2915(T ARM29),幼敏欄部分,其中TR2915A,均係被告向政和電 子有限公司購買之新品,有普騰公司承辦人康建興,政和 公司負責人朱漢和可資証明」云云,並請求詰問証人康建 興、朱漢和二人。但查,証人朱漢和於原審審理中,以証 人身分証述該電視機「係以中古映像管」組裝等情,已如 上述;且上開型號電視機經檢察官抽驗送請財團法人臺灣 電子檢驗中心檢驗結果,其中TR2915型電視機「偏向線圈 框架以銅線連結為加錫銲」,TR2915A型電視機則分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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