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5年度,258號
TCHM,95,上更(一),258,2008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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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一)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九號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
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三二九一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及有其他舞弊情事,甲○○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陸年;丙○○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南投縣政府,另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應予追繳發還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所示之印章、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至九十一年間,任職南投縣 魚池鄉德化國民小學(下稱德化國小)校長,負責綜理該校 之行政業務(包含採購及經費運用)。丙○○於六十八年間 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止,任職該校教師兼代理總務主任, 負責辦理德化國小總務、採購及經費核銷等業務,二人均係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丙○○二人於八十八年 、八十九年間,利用購辦邵族文物或原住民雕刻用文物等公 用物品,及辦理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之機會,竟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文書、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並浮報、虛報購辦公用物品價額、數量之 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行為:
甲、購辦公用物品浮報、虛報不實採購品項、數量及價額之舞弊 部分:緣德化國小於八十七年間經臺灣省政府文化處(現改 制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補助經費新臺幣( 下同)二百萬元,並納入南投縣政府預算處理,以辦理德化 國小興建邵族文物館充實邵族文物設備案。甲○○丙○○



自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起,由丙○○負責獨木舟、原始樹 根木臼、杵、陷阱等文物採購,甲○○則負責其餘文物等採 購,偽造不實請款收據,再由甲○○佯稱辦理公務需要,向 不知情之該校教師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等人取得「教師 兼教導主任施俊良」、「教師兼出納許瓊月」、「教師兼主 計楊居琛」之職名章並盜用在不實支出憑證上之「審核」、 「出納人」、「主計員」等欄位,將該等請款收據不實內容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憑證(核銷憑證)公文書上,以規 避事後稽核採購責任,並先後誘使不知採購詳情之該校教師 兼出納人員黃雲仙開立南投縣公庫專戶存款支票(下稱公庫 支票)支付各該不實請款,再由甲○○丙○○共同製作不 實之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於八 十九年七月間,由甲○○委請不知情之該校教師曾元信(於 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兼總務主任)繕打後,在其上主計欄位 中盜蓋「教師兼主計楊居琛」之職名章,陳報南投縣政府, 持以行使,以浮報或虛報不實採購品項、數量及價額等方式 ,向南投縣政府詐領德化國小邵族文物館充實典藏設備案補 助經費,其具體情形如下:
㈠袁福田、何宏烈(已改名為袁宏烈)、袁百宏、幸茂山、高 倉豐部分:丙○○於八十九年某月間,以德化國小名義向在 德化國小教授邵族母語之高倉豐訂購原始樹根木臼,經高倉 豐以伊年事已高,且不曾製作過該類文物拒絕後,乃向其兄 袁福田、袁福田之子袁百宏、何宏烈、幸茂山訂購獨木舟、 原始樹根木臼、杵及陷阱等文物,惟幸茂山因另有工作待完 成,故未參與該等文物之製作,詎丙○○甲○○二人明知 其等僅向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共同訂購獨木舟一個、原 始樹根木臼一個;並另向袁福田訂購杵米用之杵八支、舞蹈 用之杵二十支、山羌陷阱一個、飛鼠陷阱一個、松鼠陷阱一 個等物品,實際支出金額為九萬九千二百元,竟偽造向袁福 田、何宏烈、袁百宏、幸茂山等四人購買獨木舟一個支出金 額為二十五萬元;大魚筌一個、小魚筌一個、蝦筌一個、舞 蹈用之杵二十支合計支出金額四萬六千五百元;山羌陷阱一 個、飛鼠陷阱一個、松鼠陷阱一個、山豬陷阱一個、鳥踏陷 阱一個、傳統竹筒二個、背籮二個合計支出金額一萬六千七 百元;木臼二個、杵米用之杵八支、搗米用之杵二支、傳統 蒸籠二個合計支出金額為三萬六千元;向高倉豐購買原始樹 根木臼一個支出金額為六萬元等浮報品項、數量、價額之收 據私文書合計五張,使不知情之袁百宏(並代理其父袁福田 )、袁宏烈、幸茂山(委由丙○○代理)在前開收據上簽名 、蓋章,並命不知情之高倉豐在上開收據上簽名後,由丙○



○在其上盜蓋高倉豐所有寄放於德化國小便於領取教授邵族 母語費用之印章(按:該等收據上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 、幸茂山、高倉豐之簽名及印文均屬真正),交由甲○○指 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等不實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 票,並由不知情之袁百宏持其父袁福田所有印章、何宏烈持 所有印章及盜用前開高倉豐所有印章在該等支票背面兌領後 ,實際僅支付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九萬九千二百元,其 餘得款則歸丙○○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三十一萬元,足 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袁福田、 何宏烈、袁百宏、幸茂山、高倉豐。
吳文份部分:
甲○○於八十九年某月間,經由不知情之德化國小教師黃慧 卿介紹,向吳文份購買圖騰布五十個,每個五百元,實際支 出現金金額為二萬五千元,竟偽造向吳文份購買邵族傳統女 服飾二十五套合計支出金額七萬五千元;中型織布機三台合 計支出金額六萬元等浮報品項、價額之收據私文書合計二張 ,並偽簽吳文份署名在該等收據上,並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 刻印業者盜刻「吳文份」印章一枚,分別蓋用於該等收據之 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 等不實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甲○○持該盜 刻之「吳文份」印章,蓋用於該支票背面兌領後,扣除其實 際支付與吳文份之金額二萬五千元外,其餘得款則歸甲○○ 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十一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 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吳文份
周金祥部分:
甲○○於八十九年某月間,經由不知情之德化國小教師梁秀 琴介紹,向周金祥購買泰雅族背籮三個,每個一千五百元, 實際支出現金金額為四千五百元,竟偽造向周金祥購買傳統 刀(包括刀鞘)三支、開洞式背籮二個、竹編大篩子六個、 竹編中篩子二個等邵族文物設備合計支出金額三萬三千元; 竹編小篩子二十個等邵族文物設備合計支出金額二萬元等浮 報品項、價額之收據私文書合計二張,並偽造「周金祥」署 名在該等收據上,並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盜刻「周 金祥」印章一個,分別蓋用於該等收據之領款人及經收人欄 位,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等不實收據,開立 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甲○○持該盜刻之「周金祥」印 章,蓋用於該支票背面兌領後,扣除其實際支付與周金祥之 金額四千五百元外,其餘得款則歸甲○○取得,計浮報所得 金額為四萬八千五百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 款核發之正確性及周金祥




林清川部分:
 甲○○丙○○於八十八年間,偕同不知情之德化國小教師 梁秀琴,前往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松原巷六六號,向林清川 購買泰雅族文物背籮及米罐,實際支出金額為七千元,除由 林清川出具七千元收據外,竟另偽造向林清川購買飯籮、煙 籮、靈籃、祭籃、弓箭等卲族文物設備,合計支出五千元等 浮報品項、數量、價額之收據私文書一張,使不知情之林清 川在該收據上領款人欄位中蓋章,並分別偽造「林清川」、 「清川」之署名於該收據之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上,再利用 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盜刻「林清川」印章一個,蓋用於 該收據之經收人欄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前開 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甲○○持前開盜刻之 「林清川」印章,蓋用於該支票背面兌領一萬二千元,扣除 其實際支付與林清川之金額七千元外,其餘得款則歸甲○○ 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五千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 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林清川
黃忠榮榮華企業社部分:
  甲○○於八十九年某月間,經由丙○○之介紹,委請黃忠榮  即榮華企業社負責人興建邵族文化精神堡壘,實際支出金額 為六萬元,該堡壘完工後,甲○○明知黃忠榮並未續為承作 該堡壘外觀彩繪工程,卻仍要求不知情之黃忠榮以榮華企業 社名義開立品名為「邵族文化精神堡壘及彩繪」,金額為六 萬六千元之浮報品項、價額之收據私文書一張,並交付「黃 忠榮」、「榮華企業社」印章各一個與甲○○,供請款使用 ,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收據,開立不實金額 之公庫支票,並由甲○○黃忠榮交付之前揭印章,蓋用於 該支票背面兌領六萬六千元,扣除其實際支付與黃忠榮之金 額六萬元外,其餘得款則歸甲○○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 六千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 、黃忠榮榮華企業社
 ㈥李明正部分:
甲○○於八十九年某月間,與南投縣仁愛鄉民李明正間並無 交易事實,竟偽填向李明正購買邵族文物設備,金額為二萬 元之收據私文書一張,並偽造「李明正」、「明正」之署名 於該收據之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上,並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 刻印業者盜刻「李明正」印章一個,蓋用於該收據領款人及 經收人欄位上,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收據, 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甲○○持前開盜刻之「李明 正」印章,蓋用於在該支票背面兌領二萬元,並於結算明細 表中偽填向李明正購買品名為「傳統舞蹈道具矛盾各二十支



」,金額為二萬元,以虛報品項、價額之方式舞弊,計虛報 所得金額為二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 發之正確性及李明正
 ㈦簡木津部分:
甲○○於八十九年某月間,經由不知情之南投縣草屯鎮民嚴 國章介紹,向簡木津購買木片雕刻邵族文風圖騰一件,實際 支出現金金額為六千五百元,除由簡木津出具六千五百元收 據外,另偽造相同金額之收據私文書一張,要求不知情之簡 木津在該收據領款人欄位上簽名,並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 印業者盜刻「簡木津」印章一個,蓋用於該收據領款人及經 收人欄位上,供浮報數量、價額之請款使用,再由甲○○指 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 由甲○○持前揭盜刻之「簡木津」印章,蓋用於該支票背面 兌領一萬三千元,扣除其實際支付與簡木津之金額六千五百 元外,其餘得款則歸甲○○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六千五 百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 簡木津
乙、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甲○○丙○○二人,明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因辦 理南投同鄉會捐助德化國小震後修繕案,向國興五金行負責 人莊文宗採購連鋸(金額為六千五百元);電刨刀、砂布機 (金額為四千五百元);刻模機、修邊機、鎢鋼刀、滾刀( 金額為五千五百六十元)等物品,合計支出金額為一萬六千 五百六十元,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南投同鄉會 捐助款項付款核銷完畢,不得以同一收據重複報支,甲○○ 竟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指示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丙○○, 將該三張收據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憑證公文書上, 再由甲○○佯稱辦理公務需要,向不知情之德化國小教師施 俊良、許瓊月取得「教師兼教導主任施俊良」、「教師兼出 納許瓊月」之職名章並盜用在不實支出憑證上之「保管人」 及「經辦人」、「出納」等欄位,及誘使不知詳情之楊居琛 在該支出憑證上之「會計」欄位上,蓋用「教師兼主計楊居 琛」之職名章,重複以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項支付, 持以行使,使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陷於錯誤而核銷該筆請款 ,計共同詐取一萬六千五百六十元,足以生損害於高雄市原 住民委員會。
二、案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咸矢口否認有何右揭犯行 ,被告甲○○辯稱:德化國小人員之職章,均各自保管使用



,伊並未保管使用,僅伊其前往南投縣政府洽公時,才會事 先徵求各該人員同意取走職章使用。而德化國小確實曾向何 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等人採購物品,並 非虛列憑證。又高倉豐部分係由被告丙○○負責處理,丙○ ○並未告知伊已改向何宏烈等人採購,其於兌領支票翌日即 將現款全數交予被告丙○○,且因被告丙○○與何宏烈等人 具有債務關係而有扣款抵債情事,致何宏烈等人實領金額與 公庫支票金額不符,然此應與伊無關。另關於邵族文物設備 之採購,在德化國小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函向南投縣政 府請求撥款時即已採購完竣,南投縣政府在收到函文後方辦 理撥款手續,嗣德化國小於收到南投縣政府核撥之款項後再 轉發給廠商時,部分兼辦行政工作之教師已調職(如證人許 瓊月、楊居琛等),始致該等證人誤以為相關憑證係在其調 職後所偽造,伊並無偽刻或盜蓋他人印章,以製作相關核銷 單據,亦無浮報採購金額,製作不實之經費結算表。再者, 部分邵族文物之購買過程,因出賣人要求給付現金,因而伊 通常先以現金墊付,嗣公庫支票撥款時,再持該等公庫支票 交由出賣人於背面簽章兌領歸還,伊並無盜蓋公庫支票背書 欄以詐領支票款行為。伊與被告丙○○於八十八年間確實代 表德化國小向國興五金行負責人莊文宗購買連鋸等物品,伊 先給付現金一萬元,日後再補付六千五百六十元,係以南投 同鄉會捐助款項核銷之,八十九年間以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 補助款項核銷之收據三紙,應係承辦人員因疏忽誤貼,致造 成重複辦理核銷之誤會,此款項並未再度開立公庫支票,其 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伊未向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詐得一 萬六千五百六十元等語。被告丙○○辯稱:伊於八十九年間 雖擔任德化國小教師兼代理總務職務,惟於八十九年八月一 日即調任訓導組長,至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退休,故八十九年 九月十九日德化國小有關充實邵族文物設備採購之結算與核 銷,並非伊承辦,因德化國小規模甚小,上開採購業務之結 算與核銷,實際上均由被告甲○○自行辦理,前開核銷憑證 雖於承辦人欄均蓋用「教師兼總務丙○○」之職章,然該職 章實係被告甲○○所蓋用。伊於該採購案中,實際僅負責獨 木舟、原始樹根木臼、杵、陷阱等文物採購,伊向袁福田、 何宏烈、袁百宏等人購買獨木舟等物時,同時於收據上填具 採購品名及金額並交由伊等簽名,憑以辦理請款。向高倉豐 訂作原始樹根木臼六萬元部分,亦由伊填具品名、金額之收 據一紙交由高倉豐簽名,惟因高倉豐無力製作,乃轉由袁福 田、何宏烈、袁百宏等人製作,至伊及袁福田、何宏烈、袁 百宏三人事後均未領得六萬元,該六萬元如何報銷,伊並不



知情。另吳文份係由甲○○指示伊先填具織布機(中型三台 )及邵族傳統女服飾之收據交予甲○○,事後如何採購、該 收據如何核銷,伊均不知情。又袁福田於七十五年間,向南 投縣魚池鄉農會分別貸款二萬元、三萬元及十二萬元,期間 無力支付本息,而由伊代為償還之,共計積欠伊本金十七萬 元及利息。而袁金英即何宏烈之母於七十四年間向魚池鄉農 會貸款五萬元,該本息亦由伊代為償還,共積欠伊五萬元及 利息。其後,何宏烈、袁福田完成獨木舟時,自甲○○處收 受面額二十五萬元及九萬九千二百元之支票二紙,二人於兌 領支票後,便將其中二十五萬元支票兌領之現金交付伊,作 為清償前開債務之款項,是伊於主觀上並無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伊並未於八十九年四月間,製作不實之 經費核銷憑證,向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重複核銷詐取一萬六 千五百六十元等語。經查:
二、關於購辦公用物品浮報、虛報不實採購品項、數量及價額之 舞弊部分:
(一)右揭德化國小興建邵族文物館充實邵族文物設備之採購案 ,係由被告甲○○丙○○二人親自辦理,該校教師施俊 良、許瓊月楊居琛、黃雲仙曾元信等人對該採購案之 細節並未參與且不知情,甲○○曾以公務需要為由向施俊 良、許瓊月楊居琛等人借用職章使用,前開各支出憑證 並未經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等核章確認,施俊良、許 瓊月、楊居琛亦未在各該支出憑證及前揭結算明細表上蓋 用職章或同意授權他人蓋用職章,而前揭結算明細表則係 由甲○○製作,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委請曾元信繕打等情, 已據證人即該校教師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黃雲仙曾元信梁秀琴分別於南投縣調查站、原審法院審理時分 別證述明確,茲分述如下:
㈠證人施俊良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你及丙○○等人的職章有 無交給校長甲○○使用之情事?目的為何?)答:有的, 於八十八年至八十九年我代理教導主任期間,甲○○曾數 次向我表示因業務需要,向我索取職章以配合其到南投縣 政府洽公使用,我均有同意並將職章交給甲○○使用.. .(問:德化國小於八十八年間,有無經文建會中部辦公 室核准補助經費,並納入南投縣政府預算內,辦理學校邵 族文物典藏館充實文物設備採購案?經費若干?由何人承 辦?)答:有的,該採購案經費若干我不清楚,採購案應 該是校長甲○○或總務主任丙○○二人所承辦。(問:學 校是否已完成前述邵族文物設備案之採購?呈報完成經費



核銷若干?由何人辦理?)答:我均不清楚。(問:德化 國小實際上係何人辦理前述邵族文物之採購?是否為校長 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答:依正常採購程序應 為校長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負責。【問:(提示 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核銷憑證等影本)前 述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 等人採購或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 籮、傳統舞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實際支付之款 項各若干?是否與各該核銷憑證所列之款項相同?若否, 原因為何?各該領款收據及印章等來源為何?差額款項流 向為何?你是否知情並同意於憑證上審核欄核章同意?) 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未曾見過該等核銷憑證,也沒有 在該審核欄蓋章,...【問:(提示同前)前述向業者 黃忠榮簡木津等採購之「圓柱圖騰、邵族精神堡壘」及 「文物木片雕刻」等物品,實際支付之款項各若干?是否 與各該核銷憑證所列之款項相同?若否,原因為何?各該 領款收據及印章等來源為何?差額款項流向為何?你是否 知情並同意於憑證上審核、驗收人等欄核章同意?】答: (經檢視後作答)我並未參與該採購案,相關內容我均不 清楚,我既不知情也沒有在該等憑證之審核、驗收人等欄 核章同意。【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 經費結算明細表等影本)請問所提示之德化國小充實蒐購 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係由何人填報?你有無核 章同意?表內所列之支付款項等內容,是否實在?有無浮 報或虛報採購物品之款項?校長是否知情並同意?)答: (經檢視後作答)我並未負責前述採購案之製作結算明細 表業務,我本人也未曾在上核章同意,該結算表內容是否 實在我並不清楚,我也不知道甲○○是否知情並同意」各 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五十一頁反面至第五十四頁正面)。 ⑵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審理時結證稱:「( 檢察官問:你於擔任魚池鄉德化國小教師期間,你擔任過 何職務嗎?)答: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 十一日代理教導主任。...(檢察官問:你任職教導主 任期間,被告甲○○有無向你要過職章?)答:有,他說 要向縣府洽公用。(檢察官問:你聽過德化國小邵族文物 採購案嗎?)答:有。...(檢察官問:你曾經參與該 採購案嗎?)答:沒有。...(檢察官問:上述採購案 是否曾經授權他人使用你的職章?)答:沒有,...( 檢察官問:在你任職德化國小期間,總務處有哪幾位?) 答:三位,主任是丙○○,主計是楊居琛,我代理的那一



年出納是許瓊月。(檢察官問:就你印象所及主計楊居琛 有無向你借過職章?)答:沒有。(檢察官問:出納許瓊 月有無向你借過職章?答:沒有。(檢察官問:你印象所 及被告甲○○向你借職章時是否向表示過用途為邵族文物 採購?)答:沒有。(檢察官問:你印象所及除了被告甲 ○○之外有無其他同仁向你借職章時是否向表示過用途為 邵族文物採購?)答:沒有。(檢察官問:除了被告甲○ ○之外有無授權其他同仁使用你的職章用在邵族文物採購 ?)答:沒有」各等語,並結證稱:伊並未在前揭各該支 出憑證(按:筆錄誤載為收據)上審核蓋用職章等語。 ㈡證人許瓊月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你任職德化國小期間,有 無刻用學校人員丙○○施俊良曾元信楊居琛、許瓊 月、黃惠卿等人職章?是否為其等人各自保管使用?)答 :我任職德化國小期間,並沒有保管丙○○等人職章,我 的章由我本人保管,但校長甲○○經常拿去使用,用途我 不清楚。(問:你有無另刻用前述人之職章,交由校長保 管使用?何人指示?用意為何?你是否知情?)答:我並 未另刻用前述人之職章,交由校長保管使用,但校長甲○ ○經常要我將職章(教師兼出納)交給他使用,用途我不 清楚。(問:德化國小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有無經文建會 中部辦公室核准補助經費,並納入南投縣政府預算;預算 內,辦理學校邵族文物典藏館充實文物設備採購案?經費 若干?由何人承辦?)答:我記得八十八年間德化國小有 興建邵族文物典藏館,有採購一些文物,至於預算來源、 經費若干我不清楚,承辦人是總務主任丙○○。(問:德 化國小實際上係何人辦理前述邵族文物之採購?是否為校 長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答:我只知道總務主 任丙○○有辦理邵族文物採購,至於校長甲○○有無參與 採購我不清楚。(問:德化國小前述採購案,有無向何宏 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採購 、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籮、傳統 舞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何人洽購?你有無參與 或陪同在場?)答:我只有採購獨木舟及一些文物,我並 未參與或陪同前往採購,故學校是否有向何宏烈、吳文份 、、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洽購,我不清 楚。(問:德化國小前述設備案,有無經業者榮華企業社 負責人黃忠榮木津伸股份有限公司簡木津等人施作或採 購「圓柱圖騰、邵族精神堡壘」,及「文物木片雕刻」等 物品?何人洽購?你有無參與或陪同在場?)答:「圓柱



圖騰、邵族精神堡壘」及「文物木片雕刻」等物品,我未 參與洽購,我不記得係向那些廠商洽購。【問:(提示德 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核銷憑證等影本)前述 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 人採購或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籮 、傳統舞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實際支付之款項 各若干?是否與各該核銷憑證所列之款項相同?若否,原 因為何?各該領款收據及印章等來源為何?差額款項流向 為何?你是否知情並同意於憑證上經辦人、主計等欄核章 同意?】答:(經檢視後作答)前述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採購或製作之邵族 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籮、傳統舞蹈道具及原 始樹根木臼等物品,實際支付之多少款項,我不清楚,支 出憑證資料上出納欄上印章,應該都是校長甲○○以我的 職章蓋立其上,並非我親自蓋章,我亦不知情,各項款項 公庫支票開立時,我已離職,至於校長甲○○交給出售文 物業者若干,各該領款收據及印章等來源為何、差額款項 流向等,我都不清楚,當時出納欄上的我的職章大部份都 是校長甲○○蓋立,我事前都沒有看過憑證,也不知情, 校長甲○○等也未曾徵求我表示意見,其間是否有差額及 差額款項流向等,我亦均不清楚。...【問:(提示德 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等影本)請 問所提示之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 表,係由何人填報?你有無核章同意?表內所列之支付款 項內容,是否實在?有無浮報或虛報採購物品之款項?校 長是否知情並同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不清楚, 我沒有看過該明細表,支付款項等內容是否實在,有無浮 報或虛報採購物品之款項,我不清楚」等語(見調查站卷 第四十六頁背面至第四十九頁正面)。
⑵又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 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你在德化國小任職期間 ?)答: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當時在學校有 無兼任行政工作?)答:有兼任出納工作。...(被告 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改問:由縣政府補助的經費 ,其決算書在報到縣政府請求撥款時,是否要將相關的付 款憑證備妥,並以函文送到縣政府?)...答:我不清 楚,我沒有接觸決算書,及相關的付款憑證,我的出納工 作只是負責按照學校明細付款,支出的明細如:學校老師 要請款,按照收據付錢開支票。...【被告甲○○選任



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提示調查卷第八十五頁、第九十 一頁、第九十二頁付款憑證)付款憑證上付款日期、該欄 下方含英文字母的數字、總預算科目名稱欄「充實邵族文 物設備」字樣、大寫或阿拉伯數字的金額欄等字樣是由誰 填寫?】答:全部都不是我的字跡。(被告甲○○選任辯 護人張績寶律師問:請問你知道這是何人筆跡嗎?)答: 應該都是王校長的筆跡。...(檢察官問:你任職德化 國小期間你有幾個職章?)...答:三個。(檢察官問 :職章的形式為何?)答:一個是教師許瓊月,一個是教 師兼出納許瓊月,一個是教師兼人事許瓊月。(檢察官問 :在你任職期間上開職章都是你保管的嗎?)答:有時候 校長會拿去蓋。...(檢察官問:校長拿你職章去蓋時 有無說明用途為何?)答:沒有。(檢察官問:印象中校 長跟你拿過幾次?)答:蠻多次,有時職章就放在校長那 裡。(檢察官問:校長是向你拿那一個職章?)答:是教 師兼出納許瓊月的職章,其餘二個我不記得。(檢察官問 :在你任職期間你有無參與過邵族文物館採購案嗎?)答 :沒有。」各等語,並結證稱:伊並未製作前揭各該支出 憑證(按:筆錄載為收據以外的欄位),且未在其上審核 蓋用職章等語。
㈢證人楊居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你有無同意或知情德化國 小前校長甲○○等人代刻並保管你的職章?)答:沒有, 我並未將我的職章交由他人保管,但校長甲○○有時會拿 去使用,用途我不清楚。(問:你及丙○○等人的職章有 無交給甲○○使用之情事?目的為何?)答:有的,我擔 任德化國小主計期間,校長甲○○曾數度向我表示因業務 需要,向我索取職章以配合其到南投縣政府洽公使用,我 均有同意並將職章交給甲○○使用,事後歸還給我,至於 用途我不清楚,甲○○也曾向總務主任丙○○索取職章使 用,他有無再向其他人員索取職章,我則不清楚。(問: 德化國小於八十八年間,有無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核准補 助經費,並納入南投縣政府預算內,辦理學校邵族文物典 藏充實文物設備採購案?經費若干?由何人承辦?)答: 有的,該採購案經費多少我不清楚,該採購案應該是校長 甲○○或總務主任丙○○二人聯絡廠商採買。(問:學校 是否已完成前述邵族文物設備案之採購?呈報完成經費核 銷若干?由何人辦理?)答:我離開德化國小前,只完成 一小部分之採購,我沒有完成處理經費核銷,如前述是由 校長甲○○或總務主任丙○○二人辦理採購。(問:德化



國小實際上係何人辦理前述邵族文物之採購?是否為校長 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答:是由校長甲○○及 總務主任丙○○二人負責採購。(問:德化國小前述採購 案,有無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採購、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 機、背籮、傳統舞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何人洽 購?你有無參與或陪同在場?)答:我均未參與該採購, 故不清楚。(問:德化國小前述設備案,有無經業者榮華 企業社負責人黃忠榮、及木津伸股份有限公司簡木津等人 施作或採購「圓柱圖騰、邵族精神堡壘」及「文物木片雕 刻」等物品?何人洽購?你有無參與或陪同在場?)答: 我均未參與該採購,故不清楚。【問:(提示德化國小充 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核銷憑證等影本)前述向何宏烈 、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採購或 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籮、傳統舞 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實際支付之款項各若干? 是否與各該核銷憑證所列之款項相同?若否,原因為何? 各該領款收據及印章來源為何?差額款項流向為何?你是 否知情並同意於憑證上審核欄核章同意?】答:(經檢視 後作答)我未曾見過該等核銷憑證,也沒有在該審核欄蓋 章,...故憑證上我的核章,不知何人蓋立。...【 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 表等影本)請問所提示之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 經費結算明細表,係由何人填報?你有無核章同意?表內 所列之支付款項等內容,是否實在?有無浮報或虛報採購 物品之款項?校長是否知情並同意?】答:(經檢視後作 答)該明細表應該是總務丙○○製作,我未曾在明細表上 核章同意,該結算表內上我的印章,並不是我蓋立的,內 容是否實在我並不清楚」等語(見調查站卷第六十一頁反 面至第六十四頁正面)。
⑵又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 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你任職德化國小期間 ?)答: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被 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你有無兼任其他行政 業務?)答:兼任主計。(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 律師問:兼任主計的工作範圍?)答:按照收入的部份, 製作季報表、年報表。...(檢察官問:你任職德化國 小有無主計的職章?)答:有。」各等語。
⑶經原審法院向南投縣政府調取前揭支出憑證原本後,證人 楊居琛復於原審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審理時結證稱:「【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改問(提示德化國小充 實邵族文物設備─文物園區景觀設施新建工程表件第三一 八頁收據即調查卷第七十二頁收據原本)這張收據是在什 麼時候製作的?】答:沒有印象。【被告甲○○選任辯護 人張績寶律師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邵族文物設備─文 物園區景觀設施新建工程表件第三二四頁收據即調查卷第 七十六頁收據原本)這張收據是在什麼時候製作的?】答 :製作的時間沒有印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 律師問:當時向縣政府陳報上述二張收據,你有無參與? )答:核章的部份我沒有印象,陳報縣府的部份不是我負 責。(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問:在你任職期 間這二張收據所蓋用你的職章有無交給別人保管?)答: 我沒有交給別人保管,如果業務需要時,會交給需要用印 章的人帶到校外使用。(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 師問:這二張收據製作期間,你有無將職章交給其他人使 用?)答:沒有印象。...【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 錦隆律師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邵族文物設備─文物園 區景觀設施新建工程表件第三一四頁結算明細表)上面主 計的職章是否你親蓋?】答:我知道這個採購案件,但我 沒有印象這個職章是否我蓋的」各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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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津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