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上訴人 日本概念公司(Nippon Concep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Tokio
Co.,Ltd.)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日本概念公司超過日幣拾壹萬陸仟捌佰參拾元及其利息部分」記載,應更正為「命上訴人㈠向被上訴人日本概念公司(Nippon ConceptCorporation)給付部分㈡向被上訴人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okio Marine & Nichido Fire Insurance Co.,Ltd.)給付超過日幣拾壹萬陸仟捌佰參拾元及其利息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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