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7年度,815號
TPHV,97,上易,815,200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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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禮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逕送對造。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 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殷丹妮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 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承認與 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 出得引用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 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三)、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 列情形之1者,則請勿提出,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447條第1項駁回之:1、在第一審整裡並協議簡 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2、經第一審法院依第196 條第2項裁定駁回者。3、經第一審法院依第268條定 期間命啼出而未提出者。4、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



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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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