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2049號
PCDM,91,易,2049,200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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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女 六
  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律師
        李振林律師
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三六九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因認承租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十五號一樓之乙○○, 欲重新啟用之厠所,其所排洩管道所連接之化糞池,係位於水源水池旁,認有礙 公共衛生,丙○○屢次聯繫出租人吳碧金,欲阻止前揭情事,均未能取得聯繫。 丙○○遂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十五時許,趁乙○○返鄉過年,雇用不知情 之甲○○(另為不起訴處分),無故侵入前址,將該處厠所內連接化糞池之水管 ,灌水泥填平封死,致生損害於乙○○。因認被告丙○○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嫌及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之毀損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 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 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判例可循(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 、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有右揭犯行,係以被告丙○○所述,核與同案被告甲○ ○所陳、告訴人乙○○指訴、證人吳碧金馮月英張光松證述相符,復有現場 數位式圖片二張附卷可稽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 :在九十一年二月十日即農曆除夕前一天早上,因其所住玫瑰公寓社區之自動開 關跳動器損壞,社區沒有水,而該社區所有三十六住戶所使用之蓄水池,設在乙 ○○承租之十五號房屋後面公共設施之天井中,自動開關跳動器在蓄水池內,通 往天井之通道兩側均設有鐵門遭十三號、十五號住戶自內反鎖,其在九十一年二 月十日晚上八時許,請十三號住戶張光松打開十三號邊之鐵門,由其進入天井後 打開十五號邊的鐵門,再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請水電工甲○○進去修理自動開 關跳動器,及順便將水管口以水泥封住,但並未將水管全部堵死,並無毀損或致 令不堪用之情形,該處是公共設施,其未侵入住宅,且水管本來即由屋主吳碧金 封住,是乙○○將之打開等語。本院查:
(一)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係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為其犯罪構成 要件。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則以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如非無故進入或未達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程度者,均 不成立前開罪名。




(二)經查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十三、十五、十七號及十九巷一弄一、三、五、七 號各五樓共三十六住戶為玫瑰公寓社區,其中十三、十五、十七號面臨重陽路二 段大馬路,為店鋪,後面為重陽路二段十九巷一弄之巷弄,各樓層之通道設在臨 巷弄方,十三號、十五號之兩側通道均設有鐵門,自內反鎖,住戶之鑰匙無法打 開鐵門,經通知十五號現承租戶打開鐵門,始得進入勘驗,該棟建物在店鋪後依 序設有天井及防空避難室等公共設施,蓄水池及系爭廁所即設在天井之中,十五 號店鋪後之防空避難室之牆壁被改裝為鐵捲門,內部擺滿廚具、大冰櫃、流理台 、炊具等物,為現承租戶使用中,天井兩側均設有鐵門上鎖,天井內被冷水塔、 瓦斯桶等雜物佔用,內有蓄水池乙座,自動開關跳動器裝於蓄水池開口處,在天 井另一側有一間廁所,現裝設有洗臉台、馬桶各一個,在同側位於防空避難室內 亦設有廁所一間。此有該建物平面圖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履勘現場製有勘驗筆錄 附卷可憑。
(三)其次,玫瑰公寓社區於九十一年二月十日即農曆除夕前一天,因為水塔開關壞掉 而停水,丙○○才叫水電工來修理開關。且十五號前承租戶張光松有開挖一個化 糞池,與蓄水池很接近,社區住戶擔心地震致化糞池龜裂污水流入蓄水池,因此 協議屋主吳碧金封掉廁所,在八十九年七月間吳碧金即封掉廁所,洗臉台、馬桶 均打掉了,地面之水管洞口也全都封掉,後來新承租戶乙○○挖開水管洞口,準 備再裝設洗臉台、馬桶使用,丙○○才請人把洞口封掉,當時屋主就同意封掉廁 所不再使用等情,業據證人即該社區住戶楊靜麗、顧蔡月女、鄭蔡秀琴蔣金聰陳走羅翊華等人結證在卷。
(四)又證人甲○○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是在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除夕當天早上十一 點左右應丙○○之請去修理自動開關跳動器(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自動開關跳動器因線圈壞掉,伊更換繼電器,修好後,丙○○叫伊順便把廁 所的水管出口用水泥封住,該廁所裏面並無馬桶、洗臉台,只有一個水管,水管 本來就有塞紙在裏面,伊又拿一些紙塞進去,再用一些水泥薄薄的封住出口,如 果以後要使用水管,拿開就可以使用。水管不會損壞,因為水泥和水管不會黏在 一起等語。
(五)綜上所述,被告丙○○進入該處,係因蓄水池之自動開關跳動器損壞致社區停水 無水可用,彼時告訴人乙○○又因春節假期返鄉過年不在,被告始經由十三號住 戶張光松打開鐵門,請水電工甲○○進入修理自動開關跳動器,是被告進入該處 係修理自動開關跳動器,與社區全體住戶之公共利益有關,並非無故,即與無故 侵入住宅之構成要件有間。再者,該廁所原經社區住戶與屋主協議下封平禁止使 用,告訴人乙○○承租時該廁所空間係當儲藏室使用,其欲擅自開啟當廁所使用 ,即違反該屋主與社區住戶之協議,其是否有權使用不無疑義,況被告亦僅請甲 ○○以水泥封住水管出口,該水管並未達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程度,此業 經證人甲○○結證在卷,且本院履勘現場時,該廁所業已重新安裝馬桶、洗臉台 使用中,此有現場照片二張附卷可憑,該水管先後二次遭水泥封住出口(一次在 社區住戶協議下由屋主以水泥封平,一次經被告請人以水泥封平),告訴人既得 重新安裝馬桶、洗臉台使用,由此亦可見,該水管確未有損壞或不堪用之情,自 亦不能以刑法毀損罪責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人



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說明,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灥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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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