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弄1之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數位菁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叁佰貳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叁仟零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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