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67號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複 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蔣宜庭律師被 上訴人 佑麒工程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丁○○人 巷29號被 上訴人 壬○○○ 辛○○ 庚○○ 戊○○ 丙○○(原名施麗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複 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被 上訴人 甲○○ 己○○(即正田千媛)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如法定代理人變更,請承受訴訴訟並提出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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