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
被 上訴人 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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