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緯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韋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贓物)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1717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 951,769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甲○為本件贓物犯,自不能置其侵權 不論,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贓物案件,業經原審以96年度易字第 83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 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 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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