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一)字,97年度,42號
TPHM,97,上重更(一),42,2008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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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陳正旻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97年8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1月7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7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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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