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3494號
TPHM,97,上訴,3494,200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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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陳盈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張智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7 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 10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7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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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