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維助 律師
陳澤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
訴字第1491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21號),提起上訴,經
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 司)輸變電工程處(下稱輸工處)變電技術課技術二股股長 ,負責有關各型變電設備及器材之功能性調查、定型試驗與 例行性試驗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黃立德係永 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恆機電公司)實際負責人 ,該公司係機電相關產品之製造廠商且為台電公司各型變電 設備及器材採購案之供應商。緣台電公司為確保招標採購之 變電設備器材之品質及得標廠商之研製能力,於辦理變電設 備器材之採購案前,均事先建立該產品之合格廠商名單,其 流程係由研發廠商先向台電公司申請評鑑作業,台電公司輸 工處技術二股再對該廠商申請評鑑產品之製造流程進行審核 及定型試驗,其目的係在事先對廠商申請評鑑之產品研製能 力進行查廠評鑑,通過台電公司評鑑團之審核後,始得將該 廠商建立為合格廠商名單,台電公司日後就該產品辦理招標 採購時,合格名單中之廠商始具備參與投標之基本資格,合 先敘明。永恆機電公司於民國92年間生產開發161KV-60MVA 大型電力變壓器,黃立德為使其獲得台電公司之採用,積極 爭取該公司進行查廠評鑑,以期能列入台電公司之合格廠商 名單,取得參與投標之資格,乃於92年11月5日向台電公司 提出該案評鑑申請,由台電公司電力設備器材國產化推行委 員會(下稱國產會)、輸工處、綜合研究所、供電處、電力 維修處及營建處等6個部門共同審核,其中有關該產品之定 型試驗由輸工處變電技術課技術二股承辦,負責工程師為徐 啟焜,然徐啟焜以該產品之合作廠商為大陸廠存有諸多技術 上問題為考量,而簽具不同意之意見,致該案無法通過審查 。黃立德為使該案能順利通過,乃於93年3月間透過友人林 榮輝之介紹刻意結識徐啟焜之直屬長官甲○○,希望藉其協
助使該案通過;同年8月4日晚間,黃立德在臺北市○○路附 近的鵝肉攤宴請甲○○,並親自交付誠泰職業棒球隊球衣3 件、球帽3頂、棒球指定比賽用球4顆(價值新台幣9千餘元 )等,及黃立德預先購買之浪琴手錶(longines)一對(價 值新台幣3萬7000元)予甲○○,以期甲○○於該申請案能 居中協助,並作為該案日後順利評鑑審核過關之對價,甲○ ○明知黃立德為永恆機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斯時該公司 之評鑑案正因其負責之技術二股就定型試驗部分,因承辦人 員簽具不同意意見而遲未能通過,竟仍予以收受。93年11月 2日起,因徐啟焜始終不願配合進行審查,而改由甲○○本 人親自簽辦。93年12月24及27日,台電公司就永恆機電公司 上開製程設備,由甲○○等人代表各部門組成評鑑團,前往 該公司三芝廠房進行實地查廠暨評鑑作業,終在94年6月30 日順利通過定型試驗之評鑑作業。嗣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 區機動工作組於94年7月27日執行搜索,扣得上述物品,始 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3款之收受賄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須適於 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 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 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 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 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 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 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 ,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 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 除(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參照)。本件訊據被告甲 ○○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前揭犯行,辯稱我不是公務員,也 不是採購承辦監辦人員等,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關於公務員定義 之規定,已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為第一款 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後段「以及其他依法
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授權公務員 、第二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受託公務員。考其修 正目的,在對於公務員課予特別之權利與義務,明確規範其 行使公權力之範圍,並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故刑法 修正後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係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 機關;所稱「公共事務」,乃指與國家公權力作用有關,而 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至「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 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貪污治罪條例第 二條亦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配合將原定「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修正為「公 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自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公務員之定義已有變更,必因公務 員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犯罪,符合修正前及修正後公務員之定 義者,始能依公務員身分論以要求、期約、收賄罪及論對向 犯行求、期約、行賄罪本條例處斷。查依「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電力設備器材定型試驗施行及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 規定:「產品定型試驗(全部或單項試驗)採見證試驗或在 本公司派員會同下辦理試驗時,可於製造廠商、其協力廠商 或其他具試驗能力之單位(處所)辦理試驗,如試驗能力不 足或經本公司同意,亦可委託其他符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受理試驗機構辦理電力設備器材定型試驗須知』規定之 試驗機構負責辦理試驗後提出試驗報告」,又臺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亦函復稱「(一)本公司材料處辦理廠商承製能力 審查,係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設備器材開發評鑑 及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要點辦理,承製能力審查時,有關 定型試驗之施行及審查,係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 設備器材定型試驗施行及審查作業要點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受理試驗機構辦理電力設備器材定型試驗須知辦理。( 二)上開規定係本公司自訂之內部規章,供辦理廠商承製能 力審查之內部人員遵行。(三)書面審查已通過之項目,會 審單位或現場評鑑小組視文件之時效性或其他需求得再查證 ,惟有關技術之資料,因書面不易表達清楚,故若有需要請 廠商改善或澄清者,得於現場查廠時再請廠商澄清說明或提 出改善,廠商至遲於評鑑報告提出前澄清或改善即可。(四 )於查廠評鑑前,本公司材料處得召開評鑑前會議,並請廠 商提供查廠、製造、監製及定型試驗日程修訂表,供本公司 評鑑小組參考,評鑑前會議僅為評鑑時程之初步規劃,並非 實質之查廠評鑑。(五)本公司查廠評鑑時,本公司材料處
為主要成員並為必定出席單位,各相關單位得由各單位決定 是否派員參與,惟辦理定型試驗時,本公司綜合研究所具有 試驗經驗及專業,為必須參加之單位。(六)本公司並非試 驗機構,故於定型試驗時,均採見證試驗,所謂見證試驗係 由廠商負責,本公司在場見證其試驗數據有否依儀器之測試 值正確書寫,廠商亦可邀請第三公證獨立試驗機構,或逕送 國內、外試驗機構具有CNLA、TAF或著名試驗機構如 CESI或KEMA等測試,其試驗報告本公司均予以採用 。(七)廠商承製能力評鑑合格函係由材料處依本公司廠商 承製能力審查作業要點綜合各相關單位經單位主管核定之評 鑑報告,陳主管材規主編單位副總經理及主管材料處副總經 理核定後,由材料處據以核發。(八)廠商經評鑑合格後, 僅係證明其產製能力符合本公司自訂之評鑑規範,且僅適用 於本公司,非對外代表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九)往 年公告過(採購網站不曾刪除往年之公告)未列入該年度選 擇性招標之項目(已有合格廠商)未來年度仍可能再列入選 擇性招標,因此,仍受理廠商申請評鑑。(十)本公司係國 營事業機構並不代表政府,故若內部人員未依內部訂定之規 則辦理,廠商如有損失似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迄今並無廠商因此申請國家賠償之案例。(十一)本公司負 責採購程序之部門為材料處採購一、二組,建立合格廠商名 單流程由材料處商務管理組負責,廠商承製能力審查流程由 材料處開發評鑑組負責。(十二)材料處採購一、二組負責 選擇性招標之招標,審標則由材料處簽由請購單位負責審標 ,材料處再依據審標結果,辦理決標手續」,有臺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97年7月31日電材字第09707007091號函在卷可稽 ,足見廠商向台電公司申請廠商承製能力審查,於定型試驗 時,除可由台電公司人員辦理外,亦可由其他試驗機構負責 辦理試驗後提出試驗報告,則此一廠商承製能力證明文件之 性質,僅係純屬建議性、鑑定性或準備性之技術審查報告, 非關台電公司對外獨立執行與決策而具國家公權力作用之事 務,則果承辦此等業務之被告僅係憑其專業,從事關於廠商 承製能力之技術性判斷,而不涉及採購案獨立執行與決策之 權限,被告之職務與國家公權力作用難認有關,亦難認具有 國家公權力之性質,非屬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 段所稱之公務員,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收受賄賂罪之適 用,是證人陳振興於原審證述之國產會就是目前的材料處, 材料處會根據各單位不同的意見來召集各單位來商討,看如 何做,最後一定會取得共識才算完成等,亦難為被告不利之 認定,況證人陳振興於原審亦證述定型試驗是平時的作業,
與採購無關等(原審卷二第178頁)再證人黃立德於原審證 稱:「我是永恆機電公司之執行副總,我們公司曾於92年11 月5日向臺電公司申請161KV電力變壓器承製能力之審查,經 過臺電公司技術資料審查、查廠、監製及國產會、輸工處、 營建處、供電處、電力修護處、綜合研究所會同定型試驗, 審查通過後才有臺電公司該型產品之參標資格,但該案自申 請後至隔年6月仍未通過技術審查,案子延宕很久,且技術 審查單位之審查意見中,輸工處提出之意見最多,我們予以 答覆後,承辦人徐啟焜不滿意,還增加許多意見,我們公司 業務經理葉麗洪打電話給徐啟焜,詢問該案之審查進度,徐 啟焜都不回答,我們公司派業務代表前往溝通,徐啟焜也不 跟我們接觸,後來其他審查單位之意見我們差不多都補好了 ,只有輸工處部分一直沒有進展,我們不瞭解問題出在哪裡 ,所以我才找林榮輝幫忙,看看林榮輝與徐啟焜之直屬長官 即被告熟不熟,能否請被告與徐啟焜溝通,儘快處理技術審 查,後來於93年6、7月間,林榮輝介紹我認識被告,後來我 與業務經理至被告之辦公室,與被告談過一、兩次,看能否 儘快幫我們審查,嗣於同年7月間,我與林榮輝商議後決定 致贈被告禮品,林榮輝並幫我出面邀約宴請被告,當面贈送 禮品,並溝通審查資料之問題。同年月4日晚間,我在被告 住處附近之鵝肉攤外面,將我於同日下午至永安鐘錶有限公 司購買,價值三萬七千元之浪琴手錶二隻,以及誠泰隊球衣 上衣三件、誠泰隊隊帽三頂、棒球之指定比賽球四顆、野球 用保革劑一罐放在一個提袋內,從我車上拿給被告,我對被 告說這是一點不成敬意的小心意,被告就收下拿回家去,我 就先進去鵝肉攤,後來被告又返回鵝肉攤一起吃飯、飲酒, 並由我付帳,當天消費二千多元,後來到同年10月書面審查 仍未完成,我就去輸工處找余文釗副處長及被告,向他們報 告、溝通,看他們有沒有辦法讓我們的審查案趕快審查,讓 我們有個方向解決這個問題,當日討論後,余文釗就指示被 告來負責審查。嗣後書面審查通過,同年12月24日、27日國 產會及輸工處等單位到我們公司進行查廠評鑑,輸工處是查 廠評鑑其中一個單位,被告為輸工處之代表,當時查到下午 4點多,快5點結束,我就設宴邀請被告到天母加賀屋日本料 理店用餐,並由我們公司蔡經理開車先載被告回牯嶺街的辦 公室,當天之消費是由我刷卡支付。後來查廠通過,經過監 製、試製,在94年6月30日完成定型試驗,合格報告再經輸 工處等單位審查,我們公司在同年12月取得承製能力證明文 件」等(原審卷二第104頁反面至第114頁),證人林榮輝於 原審證稱:「我是黃立德父親的朋友,93年6、7月間,黃立
德來找我,向我抱怨永恆機電公司申請承製能力審查的案子 ,送件很久,但遭到臺電公司人員刁難,問我是否認識被告 ,我才介紹他們一起吃飯認識,在同年7月中旬或7月底,黃 立德有打電話給我,說要送父親節禮物給被告,當時講的禮 物是球衣之類的,當時黃立德還詢問我父親節要送什麼禮物 ,我建議送手錶」等(原審卷二第115頁至第119頁)。證人 林榮輝雖證稱有介紹被告與黃立德一起吃飯認識並送禮物, 惟證人黃立德所述係要被告能儘快幫忙審查,並無何積極之 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何違反專業而為審查之情事,被告所為 尚無何違背其任務行為之事證,而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 其他利益等之情事,是證人黃立德、林榮輝所述尚無從為被 告不利之認定。另原審於96年5月9日當庭勘驗黃立德之行動 電話監聽錄音光碟結果(原審卷二第86頁反面至第102頁) 其與本案直接相關之重要內容如下:①、日期:93年8月4日 上午8時10分許。「黃立德(以下簡稱黃):喂!林兄」、 「林榮輝(以下簡稱林):黃兄,剛剛我有打給老大(指被 告)喔」、「黃:他怎麼講」、「林:他的意思是說他這兩 天休假,電話他說這一、二天會跟我聯絡啦!他說先跟你候 一下,拜託稍微候一下,他說太太在罵了,說這幾天喝酒喝 到回家都會喘」、「黃:這樣喔,有沒有他家電話」、「林 :我沒有他家的電話」、「黃:我是想說」、「林:直接到 他家,對不對」、「黃:對啊!把它放著,頂多去他家吃飯 」、「林:我沒有他家的電話,我只知道三樓,我也不知道 第幾間?我不知道第幾間?可能要問鵝肉店的」、「黃:鵝 肉店的」、「林:鵝肉店的知道」、「黃:我想先處理好比 較安心,我們要喝,沒關係」、「林:沒有啦!沒有啦!你 想辦法處理啦」、「黃:他今天休假喔」、「林:他說這一 、二天他休假,他說拜託跟黃立德講一下啦!拜託啦!阿輝 你去跟他說一下啦!電話沒有啦」、「黃:你跟他講到鵝肉 店聊天一下就好了」、「林:不要啦!不要啦!給他回去啦 !他這樣他太太又會擔心」、「黃:到鵝肉店聊天一下就好 了,東西拿給他就好了,就如同你講的,東西如果要收,就 妥當了,對不對?喝,沒關係啊」、「林:你現在打另外一 支電話給他嘛!他現在正在開車」、「黃:我就跟他說,我 跟我太太說那一家鵝肉店不錯,我太太說要去那裡」、「林 :對啦!對啦!你就說你太太也要去,只是要吃個飯而已, 沒有要再去哪裡」、「黃立德:對!對!對」、「林:這樣 就對了,你現在快點打給他」、「黃:好!OK!OK」。 ②、日期:93年8月4日上午8時14分許。「黃立德(以下簡 稱黃):喂!可能去上班的樣子」、「林榮輝(以下簡稱林
):哇!另外那一支也沒開機」、「黃:不然我白天去他辦 公室約出來跟他講一下,看下午我跟我太太去那邊」、「林 :好啊,你這樣積極一點」、「黃:我想要處理了,不然我 資料要送了,我昨天收到公文了,我今天送去之後,他們就 要安排時間了」、「林:你今天去跟他拜訪一下」、「黃: 嗯」、「林:你今天跟葉麗洪去拜訪一下」、「黃:好!好 !好」、「林:跟他講那一攤鵝肉店不錯,要帶你太太去吃 ,你跟他說去拜託,老大(指被告),只有吃飯而已、吃個 乾麵而已,不會再去那個的啦!如果要去阿輝家裡再講」、 「黃:我會說那一天拿一件球衣不夠,我現在帽子跟衣服都 準備 好了,我下午再拿給你,現在拿,不好看」、「林: 好!好!你跟他說去吃飯時,再拿給他看就好了」、「黃: OK!OK」、「林:好!拜拜」。③、日期:93年8月4日 上午9時33分許。「黃協理:喂」、「黃立德:你跟那個延 平北路常常去的那家勞力士,那家有熟嗎」、「黃協理:我 是曾經去修理過,但是我沒有說很熟,怎麼樣」、「黃立德 :沒有啦!現在我們大型的變壓器在查廠,現在那個輸工處 有一個,要買個對錶給他啦」、「黃協理:喔」、「黃立德 :你如果有熟,你就去買,不然我再去買就好了」、「黃協 理:你去買啦」。④、日期:93年8月4日上午11時48分許。 「黃妻:你那個手錶啊!要不要去找那個熟的店買?到時候 跟他講說,萬一他們如果要換成女兒的話,他們可以自己去 換成他們女兒的」、「黃立德:你要去,還是我去」、「黃 妻:我又不懂」、「黃立德:‧‧‧」、「黃妻:那個超級 貴。那個東西超級貴。上次不是還有一個你的朋友本來有在 嗎?有在開鐘錶行的。我記得好像」、「黃立德:沒啦。先 跟他講‧‧‧價位我差不多六萬,二個六萬,好不好」、「 黃妻:那你去看啦」、「黃立德:好!OK」。⑤、日期: 93年8月4日下午2時22分許。「林榮輝(以下簡稱林):喂 !黃兄」、「黃立德(以下簡稱黃):我問你喔!現在如果 錶買了,長度、寬度,他怎麼去弄」、「林:他自己去調啊 !你管他幹嘛」、「黃:這樣喔!好啊」、「林:買錶難道 還附‧‧‧,自己去調啊!他如果收,他自己要去調啦」、 「黃:好!好」、「林:還替他想那麼遠」、「黃:我想說 萬一買一個不夠長」、「林:不會啦!不會啦!不夠 長找 你就好了,不是更好」、「黃:他找我」、 「林榮輝:找 你不是更好」、「黃立德:他找我,我一定幫他拿去弄」、 「林:他如果主動找你,不是更好」、「黃:好!好!好」 、「林:沒關係啦!沒事啦!小事而已,他如果要收最重要 ,剩下的他自己去解決,你管他幹嘛?你管他戴在哪裡?戴
在腳上也沒關係」、「黃:好!好!OK!瞭解!拜拜」、 「林:拜拜」。⑥、日期:93年8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黃立德(以下簡稱黃):喂!彭大哥!你到哪裡了?我到了 咧」、「甲○○(以下簡稱彭):你到了,你的車」、「黃 :沒關係,你慢慢來」、「彭:阿輝(指林榮輝)呢」、「 黃:阿輝等一下就會到,晚一點才會到,差不多6點半至7點 之間」、「甲○○:為什麼」、「黃:他就說他要來,他現 在就要趕來啊」、「彭:啊!你到了」、「黃立德:對!我 到了,我來佔位!我先來佔位置!你」、「彭:我在等我老 婆,還沒接到她」、「黃:你老婆大概什麼時候會到?你要 接你老婆來嗎?我老婆也有來」、「彭:你老婆、我老婆, ‧‧‧也要找我,這樣麻煩了」、「黃:誰要找你」、「彭 :我第二個兒子」、「黃:喔,第二個兒子,我有帶那個衣 服要給他」、「彭:我第二個兒子要找我」、「黃:喔,你 第二個兒子要找你」、「彭:他要帶女朋友來找我要‧‧‧ 我不知道」、「黃:喔!那要怎麼樣?‧‧‧我在等你啦! 我東西,不然你人先下來,我東西先放到你車上」、「彭: 我沒有啦,我要等我老婆,我老婆6點多才下班」、「黃: 喔,6點多才下班,好啊!不然我在這邊等你」、「彭:好 啦‧‧」、「黃:OK!拜拜」。⑦、日期:93年8月4日下 午5時40分許。「黃立德(以下簡稱黃):阿輝」、「林榮 輝(以下簡稱林):是」、「黃:他還是要找你咧!他說阿 輝呢?阿輝晚一點才會來,他說現在才要出來而已」、「林 :他到了嗎」、「黃:他說要等他老婆,他要去載他老婆, 6點多才會到」、「林:要到喔」、「黃:對啊,我來這邊 ,我來這邊要給他兒子的衣服,先拿回去了,他說他第二個 兒子要來找他」、「林:第二個兒子。喔,第二個孩子」、 「黃:你知道喔」、「林:他,弟弟的孩子。他弟弟的孩子 ,那個不要緊,你就吃飯,你就拿東西給他好了啊」、「黃 :對!對!對」、「林:我要去嗎」、「黃:你最好來一下 」、「林:我現在從新店趕回來,我現在在桃園啊!我自新 店走北二高,自鶯歌回到公司,好啦!我等一下叫秀梅(音 )載我去啦」、「黃: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林:我跟 你講,我會晚一點才到」、「黃:好,好,好」、「林:六 點半以後才到,你先處理一下,他如果拿走,你就好辦事了 」、「黃:我知道,我知道」、「林:拿人手短,我一直跟 你講,你如果給他,就好辦事了,讓他就當作我不知道這件 事情,他也不會忌諱」、「黃:好」。⑧、日期:93年8月4 日下午6時16分許。「黃立德:喂!OK!OK!他先來, 他先來,他說他還沒有回家,先來啊!先拿啊」、「林榮輝
:拿走了嗎」、「黃立德:對,拿走了」。⑨、日期:93年 8月4日晚間10時38分許。「黃立德(以下簡稱黃):林兄」 、「林榮輝(以下簡稱林):嗯」、「黃:感謝!感謝!今 天真的很成功」、「林:我明天去你那邊上班!我如果沒工 作,我要去你那邊上班」、「黃:好,誰‧‧‧秀梅(音) 喔」、「林:我如果沒工作我要去你那邊上班」、「黃:你 來我這邊當總耶、做總耶!,感謝你啦!正經的」、「林: 你如果有課長給我當,我就很高興了」、「黃:好,總耶, 總耶,今天銘記在心,真的!老實講,你真的給我一個很大 的,你真的是我的貴人,真的,老實講,以後你怎麼說就怎 麼做」、「林:沒有啦!不要這麼說,我跟你講」、「黃: 我‧‧‧我銘記在心」、「林:這一步出去了,就是你的天 下」、「黃:漂亮」、「林:這就是你的天下了」、「黃: 有你就妥當了,還有副座的BACK妥當,你放心」、「林 :好」、「黃:但是我跟你講,我們不能只有付出,也要有 收獲啦」、「林:收穫就是他們」、「黃:我所謂收穫,你 啦,你不能落空啦」、「林:你給老大(指被告)跟他們T BC的人拿出誠意,你就過了」、「黃:對!對!對!但是 我對你,對你就是說,你不能只有付出,也要有收穫,這樣 你聽得懂喔」、「林:這個改天再說啦」、「黃:不用講那 個啦!我一定會跟你處理得很好,我可以作主啦」、「林: 這個改天再說啦」。⑩、日期:93年11月2日下午1時28分許 。「李魁柏:喂」、「黃立德:李大哥」、「李魁柏:嘿」 、「黃立德:抱歉!抱歉!我跟你報告一下,我剛才有跟副 座、彭哥有溝通一下,現在副座是說,你們的文來,我可以 先跟那個彭股長,我現在問題是跟彭股長」、「李魁柏:討 論」、「黃立德:討論好,一次就OK了。不會有第二次就 對了」、「李魁柏:嗯。對啦!對啦」、「黃立德:但是你 ,你現在沒那個蔡博士那個文也不能來」、「李魁柏:這樣 我會跟蔡博」、「黃立德:好,你跟他拜託一下,跟他講一 下,我可以快一點,因為他快一點我就可以快一點,他比較 慢我就沒辦法」、「李魁柏:好」、「黃立德:好不好,你 跟他講有這個問題,拜託一下,不然我叫彭股長再跟他講一 下。好不好」、「李魁柏:好啊!好啊」、「黃立德:好啊 ,不然我不能動,我沒有辦法動」、「李魁柏:好啊」、「 黃立德:好吧!再拜託你」、「李魁柏:好」、「黃立德: 這樣我就不用去了」、「李魁柏:好」。⑪、日期:93年11 月2日下午1時31分許。「黃立德(以下簡稱黃):我黃副總 !我早上有去國產會,跟輸工處這裡喔!你有看到哪些問題 嘛喔」、「陳協理(以下簡稱陳):有啊」、「黃:我現在
有跟那個李副座跟彭股長拜託喔,他現在是說我們資料準備 一下,他現在如果國產會那一張文正式來的話,正式來又會 等蔡博士那張文嘛!我現在向李魁柏拜託趕快跟那個蔡博士 催啦!現在我們如果事先把他準備好,拿去給甲○○,我有 跟余副座講啦!余副座說不用再細分了啦!你聽得懂我的意 思嗎?他要一次幫我們解決啦!我們如果有什麼問題不瞭解 的,看是要先找甲○○解釋,還是怎麼樣」、「陳:早上跟 吳副總說,他要的資料內容是什麼」、「黃:我有跟他說, 就很難溝通啊!去都不理我們啊!他說沒關係,你現在就去 找彭股長,他現在有只是彭股長,我剛才有叫彭股長,彭股 長有跟余副座一起在開會啦!我們三個有在開會,我剛才才 出來而已,所以現在我們如果能準備的就儘量準備,就直接 找時間喔!先跟甲○○講好,講好了都沒問題了,針對這幾 個問題喔!我說第八條那條蔡博士就有問題了,他說那一條 可以免掉沒關係,有沒有?那條短路變壓機那一條有沒有? 他說主要的資料先準備好最重要」、「陳:對!對」、「黃 :我們有哪些資料」、「陳:就是我們弄些重點的啦!內容 不夠齊就對了」、「黃:好」、「陳:對啦」、「黃:不齊 啦!我們那個弄沒問題啦」、「陳:要花時間」、「黃:他 說叫我們趕快去做功課,那樣也要一、二個星期內才能跟他 講一講,跟他說一說就好了」、「陳:就是要花時間」、「 黃:好啊」、「陳:有一些設計資料啊!設計資料包括一些 設計依據啦!理論啦!過程啦!內容太多,這要看什麼東西 喔!我們才寫說來廠內查證,他現在寫說一樣還是要重做, 不曉得怎麼提供,要跟他溝通,所以現在」、「黃:你現在 就找彭股長就好了」、「陳:早上我們內部跟吳副總有在溝 通,找個時間去找甲○○」、「黃:我現在有跟余副座講好 了,你現在跟高總工程師說,已經跟甲○○都講好了,他現 在余副座就說都找甲○○就好了」、「陳:好!好!黃立德 :不用再找徐啟焜了」、「陳:好!好!我們也說要去找甲 ○○」、「黃:甲○○如果說好就好了,如果你要去的時候 ,我再跟你一起去,解決一下就好了」、「陳:他這個逐項 喔,跟他請教你要我們提供到哪裡程度才能交?黃立德:我 是看你們明天要不要先去問清楚,說你們是要提供哪些東西 」、「陳:好啊」、「黃:好不好」、「陳:不然再跟他約 個時間」、「黃:約個時間先跟他請教,這樣才有方向」、 「陳:好」、「黃:方向先抓好起來。差不多兩個禮拜」、 「陳:現在文還沒有正式、正式的」、「黃:所以說現在要 等那個國產會給我們文,才可以正式,本來那個余副座是說 不然先處理,但是甲○○說不行,甲○○說這要等正式文來
才可以,那我們先處理不要緊,他說叫我們先處理」、「陳 協理:等‧‧‧來‧‧‧再拿文」、「黃:對!對!對!對 !可以!可以」、「陳協理:好!好」。⑫、日期:93年12 月27日下午4時33分許。「黃立德(以下簡稱黃):喂」、 「林榮輝(以下簡稱林):怎麼樣」、「黃:那個家賀(按 :應為加賀)啦!在天母西路有一家日本料理,莊股長」、 「林:我今天事情處理不完,電話一通接一通」、「黃:歹 勢!歹勢」、「林:天母西路」、「黃:由天母西路,從忠 誠路再下去,天母棒球場你知道嗎」、「林:對!怎麼了? 忠誠路再下去」、「黃:直直地右轉彎,右轉彎差不多二十 公尺,正對面就有一家家賀,家裡的家,賀是恭賀新禧的賀 」、「林:家賀喔」、「黃:好」、「林:好!OK」、「 黃:你再跟他聯絡」、「林:老大(指被告)他們回去了嗎 ?我到他那裡後,再自己坐計程車過去」、「黃:對!對! 對」、「林:他這樣才會爽啦」、「黃:莊股長跟李魁柏現 在人在我這裡啦」、「林:這樣我去邀他啦!他那個怪癖, 我來」、「黃:好啊」、「林:好啊」、「黃:差不多六點 啦」。⑬、日期:93年12月27日下午5時3分許。「黃立德( 以下簡稱黃):林兄,你有和他聯絡嗎」、「林榮輝(下簡 稱林):有啊,聯絡過他不要接電話啊」、「黃:那怎麼辦 」、「林:他今天去查有沒有說什麼」、「黃:沒!沒怎麼 樣啊」、「林:沒怎麼樣喔」、「黃:對啊」、「林:都沒 怎麼樣就對了」、「黃:沒啊,都沒怎麼樣」、「林:沒怎 麼樣,他如果有上車,我打車上那支就會接了」、「黃:好 啊!好啊」 、「林:不要緊啦」、「黃:那你幾點到」 、「林:我如果 去到那邊算」、「黃:趕差不多6點半、6 點半就可以」、「林:好!好!好」、「黃:6點半,你別 趕」、「林:好!好!好!OK」、「黃:我也差不多6點 半到。加賀你知不知道?你給人家泊車就好了」、「林:O K!OK!我知道」、「黃:你坐計程車就不用泊車了」、 「林:我坐計程車去沒問題」、「黃:加賀日本料理店,二 樓那個房間,OK!好,拜拜」、「林:OK!拜拜」。⑭ 、日期:93年12月27日下午5時9分許。「黃立德:我請他們 在加賀吃飯,就是彭哥、蕭股長、李魁柏跟林榮輝」、「黃 妻:好啦!好啦」、「黃立德:拜拜」等,雖證人黃立德交 付扣案之手錶、球衣、隊帽、棒球、保革劑等物品,及宴請 被告至鵝肉攤、加賀屋日本料理店飲宴,均係為求輸工處加 速審查永恆機電公司161KV電力變壓器承製能力審查之申請 案,按廠商向台電公司申請廠商承製能力審查,於定型試驗 時,除可由台電公司人員辦理外,亦可由其他試驗機構負責
辦理試驗後提出試驗報告,則此一廠商承製能力證明文件之 性質,僅係純屬建議性、鑑定性或準備性之技術審查報告, 非關台電公司對外獨立執行與決策而具國家公權力作用之事 務,則果承辦此等業務之被告僅係憑其專業,從事關於廠商 承製能力之技術性判斷,而不涉及採購案獨立執行與決策之 權限,被告之職務與國家公權力作用難認有關,亦難認具有 國家公權力之性質,非屬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 段所稱之公務員,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收受賄賂罪之適 用,已如前述,且證人黃立德所述係要被告能儘快幫忙審查 ,並無何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何違反專業而為審查之 情事,被告所為尚無何違背其任務行為之事證,而致生損害 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等之情事,是前揭黃立德之行動 電話監聽錄音之記錄亦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前揭之犯行 ,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揆諸前揭判例、判決意旨及說明,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自93年7月 23日上午10時起至94年1月7日上午10時止,對黃立德所使用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續進行監聽,有卷附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7月22日93年北檢茂冬聲監續字第00095 1號通訊監察書、93年8月19日93年北檢茂冬聲監續字第0010 69號通訊監察書、93年9月14日93年北檢茂冬聲監續字第001 176號通訊監察書、93年10月14日93年北檢茂冬聲監續字第0 01337號通訊監察書、93年11月10日93年北檢茂冬聲監續字 第001454號通訊監察書、93年12月9日93北檢茂冬聲監續字 第001576號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原審卷卷二第8頁至第19 頁),足見該等通訊監察,於法並無不合,復經原審依刑事 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列之方法調查,製有勘驗筆錄可 佐(原審卷二第86頁反面至第102頁),自有證據能力。按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判決前揭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 含書面陳述,如台電公司審核意見箋等),皆屬傳聞證據, 惟被告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準備程序及審判 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
再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 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 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三、原審審理結果,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廠商向台電 公司申請廠商承製能力審查,於定型試驗時,除可由台電公 司人員辦理外,亦可由其他試驗機構負責辦理試驗後提出試 驗報告,則此一廠商承製能力證明文件之性質,僅係純屬建 議性、鑑定性或準備性之技術審查報告,非關台電公司對外 獨立執行與決策而具國家公權力作用之事務,則果承辦此等 業務之被告僅係憑其專業,從事關於廠商承製能力之技術性 判斷,而不涉及採購案獨立執行與決策之權限,被告之職務 與國家公權力作用難認有關,亦難認具有國家公權力之性質 ,非屬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稱之公務員, 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收受賄賂罪之適用,且證人黃立德 所述係要被告能儘快幫忙審查,並無何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 被告有何違反專業而為審查之情事,被告所為尚無何違背其 任務行為之事證,而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等之 情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 所指之前揭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原判決遽予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