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2189號
TPHM,97,上易,2189,200810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189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
第1144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乙○○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96年10月間止,任職臺北縣 中和市○○路358號7樓「前景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前景公 司)及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88巷9弄23號1樓之「大躍進 電影有限公司」(下稱大躍進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記 帳及存、提公司款項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5年11月10日間起至96年 9月14日 止,利用上開職務機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以附表 表所示之方式,將前景公司及大躍進公司(附表編號7、13 、16、21所示部分)總計新臺幣(下同)164萬5916元之金 錢侵占入己,嗣因前景公司及大躍進公司之廠商遲未收取應 收帳款後告知前景公司、大躍進公司的代表人甲○○,經雙 方對帳查證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前景公司暨大躍進公司告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包括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五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 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以傳聞證據具有證據 能力之例外情形。」(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九○



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甲○○及告 訴代理人許中銘律師分別於警詢之供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檢察官、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判程序, 均表示沒有意見,至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原審 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 ,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時、檢察官偵查中 及原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表人甲○○及告訴 代理人許中銘律師各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 ,並有被告所書寫之自白書及明細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被告上揭業務侵占 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乙○○為前景公司及大躍進公司2家公司之會計人員 ,負責記帳及存、提公司款項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業 經被告自承在卷,核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易 持有為所有之所為,均各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被告所犯共22次業務侵占犯行,侵占之款項係各自前景 公司或大躍進公司,被害人公司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 併罰。
四、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按所謂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 係因「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 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 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 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2837號判例可資參照) 。而連續犯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對同一性質之法益,予以 反覆數次之侵害,觸犯同一罪名者而言,乃數個獨立之犯罪 行為,時間上有先後次序之別。若行為人主觀上就同一犯罪 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 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行 為時,始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之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 字第6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接續犯之性質與連續犯不同, 乃係在同一機會接續而為同一性質的行為,以一般社會觀念 言,此數次行為並無時間間斷,認係一個行為的持續,始可 論以單純一罪(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102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所犯附表各罪,因被害公司不同,且犯罪時 間長達約10月之久,應予分論併罰,已如前述,而原審判決 援引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誤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先後共 22次業務侵占之犯行為包括一罪,尚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 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撤銷。
五、爰審酌被告前自93年7月間起至94年9月21日止,利用擔任罡 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理之機會,連續侵占該公司之款 項77次,金額高達二千餘萬元,猶不知警惕,被告復自95年 11 月間起至96年9月間止,再另行起意利用擔任前景公司及 大躍進公司之會計人員而負責公司財務之機會,將業務上所 持有之款項分別侵占入己,其先後犯行共達22次,所侵占之 金額共逾164萬元,所生危害非輕,雖提出和解方案,請求 分期償還,然告訴代表人無法接受,迄今仍無法與告訴人代 表人達成和解,惟念其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並配合與告訴人 代表人對帳,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 4次業務侵占之犯行,因該4次業務侵占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月24日之前,並依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減其宣告刑至二分之一如附表編號1至4「主文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再就附表編號1至4減得之刑,與表編號5至 22所示不得減刑之宣告刑,依法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阮桂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
│編│ 日 期 │ 金 額 │ 犯 罪 手 法 │ 主文及宣告刑 │
│號│ │(新臺幣)│ │ │
├─┼──────┼─────┼───────────────┼──────────┤
│ 1│95年11月10日│214,728元 │乙○○收到楊晴絮轉交「盛夏光年│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電影售票款項共計614,728元, │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但只存入40萬元至前景公司銀行帳│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戶,214,728元遭乙○○侵占。 │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伍月。 │
├─┼──────┼─────┼───────────────┼──────────┤
│ 2│95年12月 │106,342元 │乙○○收到楊晴絮轉交的「令人討│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厭的松子一生」電影預售票款項共│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計106,342元,本應存入前景公司 │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但全遭乙○○侵占。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肆月。 │
├─┼──────┼─────┼───────────────┼──────────┤
│ 3│96年1月 │138,000元 │乙○○收到楊青翰轉交的「嚮舞」│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電影預售款項共計138,000元,本 │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應存入前景公司,全數遭乙○○侵│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占。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肆月。 │
├─┼──────┼─────┼───────────────┼──────────┤
│ 4│96年1月 │ 12,337元 │乙○○至絕色戲院及各代售端點收│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取「白色地」之代售預售票款項共│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12,337元,本應存入前景公司,全│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數遭寶玟侵占。 │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參月。 │
├─┼──────┼─────┼───────────────┼──────────┤
│ 5│96年5月11日 │ 44,000元 │乙○○自前景公司銀行活存帳戶提│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領44,000元,本應立即轉入前景公│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司支存帳戶,以利給付永瑞事業有│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限公司5月15日到期支票。然黃寶 │期徒刑陸月。 │
│ │ │ │玟並未存入該款項,全數遭侵占。│ │
├─┼──────┼─────┼───────────────┼──────────┤
│ 6│96年6月1日 │ 35,498元 │乙○○自前景公司銀行活存帳戶提│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現金35,498元,原本應支付房屋稅│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等費用,但全數遭乙○○侵占。 │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 │
├─┼──────┼─────┼───────────────┼──────────┤
│ 7│96年6月5日 │ 15,114元 │范健佑將嘉義拍攝預支所剩餘之款│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項15,114元交給乙○○,然均未存│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回大躍進公司帳戶裡.全數為黃寶│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玟侵占。 │期徒刑陸月。 │
├─┼──────┼─────┼───────────────┼──────────┤
│ 8│96年6月11日 │257,250元 │乙○○提領向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公司帳戶現金257,250元,本應立 │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即匯款至前景公司銀行帳戶,以支│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付業務執行費,但乙○○提領現金│期徒刑拾月。 │




│ │ │ │後,並未進行匯款,全數加以侵占│   │
│ │ │ │。 │   │
├─┼──────┼─────┼───────────────┼──────────┤
│ 9│96年7月31日 │ 84,892元 │乙○○積壓7月31日到期之廠商支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票,以利其拖延虧空前景公司款項│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而不被發現的時間,計有應付范昇│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音樂有限公司40,950元支票一張、│期徒刑陸月。  │
│ │ │ │六福影視器材有限公司24,000(檢│ │
│ │ │ │察官起訴書誤載為24萬)元支票一│ │
│ │ │ │張、福相股份有限公司19,942元支│ │
│ │ │ │票一張,共計84,892元。 │ │
├─┼──────┼─────┼───────────────┼──────────┤
│10│96年8月 │ 20,580元 │乙○○至真善美戲院及各代售端點│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收取「聽見天堂」之代售預售票款│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項共20,580元,本應交付前景公司│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全數遭乙○○侵占。 │期徒刑陸月。 │
├─┼──────┼─────┼───────────────┼──────────┤
│11│96年8月 │ 4,000元 │乙○○至真善美戲院收取「小星星│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眨眼睛」之代售預售票款項共4,00│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0元,本應交付前景公司,全數遭 │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乙○○侵占。 │期徒刑陸月。 │
├─┼──────┼─────┼───────────────┼──────────┤
│12│96年8月3日 │ 20,523元 │乙○○提領前景公司帳戶現金20,5│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23元,本應立即匯款給蔡欣穎,以│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支付先前蔡欣穎替前景公司代墊的│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款項,但乙○○提領現金後,並未│期徒刑陸月。 │
│ │ │ │進行匯款,全數加以侵占。 │   │
├─┼──────┼─────┼───────────────┼──────────┤
│13│96年8月3日 │ 80,000元 │乙○○提領大躍進公司帳戶現金8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萬元,本應立即轉交給「臺灣高鐵│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紀錄片之導演盧元奇,以支付工│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作酬勞,但全數被乙○○侵占。 │期徒刑陸月。 │
├─┼──────┼─────┼───────────────┼──────────┤
│14│96年8月15日 │137,349元 │乙○○盜領前景公司帳戶137,349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元。 │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 │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 │
├─┼──────┼─────┼───────────────┼──────────┤
│15│96年8月21日 │107,349元 │乙○○提領前景公司帳戶現金107,│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349元,原本應立即匯款給「秋水 │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伊人」、「德米與華達」等電影的│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翻譯人員的費用64,849元,以及匯│期徒刑柒月。 │
│ │ │ │給翁靜婷的Mac電腦費用42,500元 │   │
│ │ │ │,但乙○○提領現金後,未進行匯│   │
│ │ │ │款,並全數加以侵占。 │   │
├─┼──────┼─────┼───────────────┼──────────┤
│16│96年8月30日 │ 90,000元 │乙○○自大躍進公司銀行活存帳戶│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提領118,000元,本應立即轉入大 │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躍進公司支存帳戶,以利給付8月 │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底之到期票。然乙○○僅存入28,0│期徒刑陸月。 │
│ │ │ │00元,並將應支付給「臺灣高鐵」│   │
│ │ │ │紀錄片之剪接師許惟堯之9萬元全 │   │
│ │ │ │數侵占。 │   │
├─┼──────┼─────┼───────────────┼──────────┤
│17│96年8月30日 │ 28,874元 │乙○○自前景公司銀行活存帳戶提│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領365,332元,本應立即轉入前景 │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公司支存帳戶,以利8月底到期票 │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之兌現。然乙○○僅存入336,458 │期徒刑陸月。 │
│ │ │ │元,並將應付給謝文龍之三張支票│ │
│ │ │ │之款項(6,824元、11,400元、10,│ │
│ │ │ │650元),予以侵占,共計28,874 │ │
│ │ │ │元。 │ │
├─┼──────┼─────┼───────────────┼──────────┤
│18│96年8月31日 │ 12,600元 │乙○○積壓8月31日到期之廠商支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票,以利其拖延虧空前景公司款項│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而不被發現的時間,計有應付沙龍│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特機事業有限公司9,450元支票一 │期徒刑陸月。 │
│ │ │ │張、美展實業有限公司3,150元支 │   │
│ │ │ │票一張,共計12,600元,乙○○侵│   │
│ │ │ │占全數款項。直到9月底事跡敗露 │   │
│ │ │ │,才由公司寄出上述發票,並將款│   │
│ │ │ │項重新足。 │   │
├─┼──────┼─────┼───────────────┼──────────┤
│19│96年8月31日 │ 7,200元 │乙○○挪用前景公司應付誠品股份│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有限公司8月31日到期之7,200元支│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票一張,並侵占該筆款項,直到9 │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月17日銀行來電通知支存款項不足│期徒刑陸月。 │
│ │ │ │,才揭發乙○○長久以來的不法作│ │
│ │ │ │為。 │ │
├─┼──────┼─────┼───────────────┼──────────┤




│20│96年9月 │ 49,280元 │乙○○至真善美戲院收取「秋水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人」及「德米與華達影展」之代售│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預售票款項共49,280元,本應交付│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前景公司,全數被乙○○侵占。 │期徒刑陸月。 │
├─┼──────┼─────┼───────────────┼──────────┤
│21│96年9月6日 │ 40,000元 │乙○○提領大躍進公司帳戶現金4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萬元,本應立即轉交給「臺灣高鐵│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紀錄片的導演盧元奇,以支付工│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作酬勞,但全數被乙○○侵占。 │期徒刑陸月。 │
├─┼──────┼─────┼───────────────┼──────────┤
│22│96年9月14日 │140,000元 │乙○○自前景公司銀行活存帳戶提│乙○○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領14萬元,本應立即轉入前景公司│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 │ │ │支存帳戶,以利給付播網科股份有│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
│ │ │ │限公司之9月15日之到期票。然黃 │期徒刑柒月。 │
│ │ │ │寶玟並未存入該款項,全數予以侵│   │
│ │ │ │占。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六福影視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景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