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25號
CTDV,106,司促,5525,2017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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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黃采婕
債 務 人 黃育識
一、債務人黃采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所
  載:「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
  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
  時,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而依債權人提出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未有正、附卡應付帳
  款之區別,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列示
  正、附卡持卡人應付帳款為何?該裁定於106 年6 月3 日送
  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就附卡持卡人即債
  務人黃育識之聲請,與上開約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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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