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四 指定辯護人 乙○公設辯護人 黃菁慧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秀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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