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218號
PCDM,90,訴,218,200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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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四
  指定辯護人 乙○公設辯護人 黃菁慧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來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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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