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29號
ULDV,97,訴,429,2008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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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翊安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翊安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6,313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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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