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15號
ULDV,97,訴,415,2008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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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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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