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隆機械有限公司、乙○○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20,
4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