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婕庭」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鐘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