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83號
ULDV,97,補,83,200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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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中華民國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尹啟銘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21,80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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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