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7年度,23號
ULDV,97,消債清,23,2008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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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鐘春金
附表:
㈠釋明聲請人94年至96年之收入來源,並提出證明資料。㈡陳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㈢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前夫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 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 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㈣提出聲請人前夫以建物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之相關資料(含建 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 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資料。
㈤提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催收通知書。㈥提出上開設定抵押建物強制執行之法院、案號,及強制執行完 畢後尚未清償之債權金額。
㈦提出聲請人前夫之債權人清冊(請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聲 請)。
㈧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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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