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 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5日命聲請人應於5 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97年9 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 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 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鐘春金
附表:
㈠聲請費用1,000元。
㈡聲請人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 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㈡聲請人之受扶養人95年度、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證明清 單。
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㈣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㈤租賃契約影本及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㈥釋明何時失業及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救助,並提出相 關證明。
㈦釋明協商成立後毀諾之時間。
㈧釋明96年度收入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