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甲○○
號2樓
代 理 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 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 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 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更生聲請人之戶籍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里○ ○路236 巷67號2 樓,有戶籍謄本一件可稽,而聲請人雖於 聲請狀記載居所地為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1 號,然其亦載明 係因回鄉下幫忙,始居住於雲林縣境,顯見聲請人並無久住 於居所地之意思,是本件自應由聲請人戶籍地所在之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予該管轄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鐘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