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鐘春金
附表:
㈠提出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 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 名或蓋章之協商成立文件)。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 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及清償之資 料來源,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暨目前現存債務總金額。㈡陳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㈢聲請人自97年1 月至9 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㈣釋明聲請人前二年收入之來源、期間。
㈤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㈥釋明第一商業銀行之債權是否仍存在及其數額、及台新銀行、 陽信銀行現存實際債權數額。並提出完整的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