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聲請保全處分,漏未㈠提出民 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 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證明書,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 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 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暨目前現存債務總金額;㈡陳明是否 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 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㈢提出聲請人、 聲請人之配偶洪翊家、受扶養人洪許明雪、洪震東、洪杰駿 及洪維憶之全戶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 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 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 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 屬清單);㈣陳明聲請人96年之收入;㈤釋明聲請人於聲請 前2 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而生財 產變動;㈥釋明門牌號碼雲林縣北港鎮○○路175 巷15號之 建物係何人所有,及是否辦理房屋貸款?是否議定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坐落之土地登記 謄本、貸款相關資料;㈦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生活費 (含稅賦、水電費、租金、交通費、餐費等,應列明計算方 式及檢附收據);㈧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及 聲請人與配偶就家庭生活支出之分擔方式;㈨陳明聲請人於 聲請前5 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有,請說明從事營業活 動之情形及提出營業額資料;㈩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 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發生之原因;釋明花旗 銀行之債權是否仍存在及其數額。如債權存在,請另提出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提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對聲請人強制執行扣薪之法院及案號。前經本院於97年 10 月7日定期命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0月9 日合法 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
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至於保全 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鐘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