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18號
ULDV,97,消債更,118,2008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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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鐘春金
附表:
㈠提出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 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 名或蓋章之協商成立文件)。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 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 何時起未清償,暨目前現存債務總金額。
㈡陳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㈢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洪翊家、受扶養人洪許明雪、洪震 東、洪杰駿及洪維憶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 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 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㈣陳明聲請人96年度之收入。
㈤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 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2 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 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㈥陳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㈦釋明門牌號碼雲林縣北港鎮○○路175 巷15號之建物係何人所 有,及是否辦理房屋貸款?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貸款相關資 料。
㈧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生活費(含稅賦、水電費、租金、 交通費、餐費等,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㈨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 據),及聲請人與配偶就家庭生活支出之分擔方式。㈩陳明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有,請說明 從事營業活動之情形即提出營業額資料
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 發生之原因(請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
釋明花旗銀行之債權是否仍存在及其數額。如債權存在,請另 提出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聲請人強制執行扣薪之法院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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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