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01號
ULDV,97,消債更,101,2008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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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甲○○
            56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聲請保全處分,漏未提出聲請 人配偶李日欣財產歸屬清單、聲請人之受扶養人林桐墻、林 吳秀蘭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 、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 、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前經本 院於民國97年8 月21日定期命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 8 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前 開資料係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依據,聲請人迄今 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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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