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14號
ULDV,97,抗,14,2008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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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
年7 月14日所為97年度司拍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4年7 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興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福 公司)所承攬相對人國道六號C602標東草屯交流道及國姓段 工程河曲高架橋懸臂共構段及分離段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履約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75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 月5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 第三人興福公司因施工進度落後,無法履約,經聲請人於95 年6 月20日發函通知終止合約,經結算尚有8,579,98 1元之 損失未獲清償,依雙方之約定,聲請人得處分不動產作為沒 收履約保證金之用等語,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承諾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道C602標 專案工務所函、存證信函、河曲高架橋(共構段)合約數量 結算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有理由 ,而裁定許可之。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係 擔保第三人興福公司所承攬之系爭工程,以為履約保證,惟 系爭工程進行中,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予興福公司, 卻於無任何終止事由之情形下,藉故終止承攬契約,而屬違 法終止,興福公司並未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又相對人於未 提供事證之情形下,逕以存證信函即片面表示其因契約終止 受有高達新台幣(下同)8,579,981 元之損害,該損害數額 並未經證明亦未經確認,就該資料形式上審查亦無法確認有 債權存在及其數額,實與法不合,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固必先有被擔保 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祗須抵押權已經登記



,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得准許之。 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 經抵押權登記,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 或抵押人否認先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 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 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屬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此 際應由抵押權人提起確認之訴,以確定其權利,在其獲得勝 訴判決確定前,法院不得逕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 法院著有71年台抗字第306 號、79年度台抗字第94號裁定參 照)。經查:相對人主張興福公司因系爭工程而對其負有 8,579,981 元債務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國道C602標專案工務所函、存證信函、河曲高架橋(共構 段)合約數量結算等影本為證,然上開文件均係相對人所自 行製作,其內容係指摘興福公司所承攬之工程進度嚴重落後 ,通知終止合約,經相對人結算後,興福公司應賠償相對 8,579,981 元等情,然相對人所稱終止合約之事由及興福公 司應賠償之金額,依上開文件之內容觀之,均屬相對人片面 製作,未經興福公司認可,抗告人業已否認其內容之真正, 且就上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實無法明瞭興福公司是否確有 違約之情事存在,而對於相對人負有8,579,981 元之損害賠 償債務,是相對人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其逕行聲請拍賣 抵押物,於法有違,應予駁回。原審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 物,容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所示。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吳錦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鐘春金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雲林縣│水林鄉 │埔尾 │ │427 │養│98.76 │全部 │乙○○
│1 │ │ │ │ │ │ │ │ │ │
├─┼───┼────┼───┼───┼────────┼─┼──────┼───────┼───────────────┤
│00│雲林縣│水林鄉 │埔尾 │ │429 │養│315.23 │17分之8 │甲○○持分8/17 │
│2 │ │ │ │ │ │ │ │ │ │
├─┼───┼────┼───┼───┼────────┼─┼──────┼───────┼───────────────┤
│00│雲林縣│水林鄉 │埔尾 │ │443 │養│2761.19 │5500分之928 │甲○○應有部分406/5500、乙○○
│3 │ │ │ │ │ │ │ │ │應有部分522/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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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