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
○○、丁○○、丙○○、戊○○、己○○、庚○○等間因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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