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晶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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