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晶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64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1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