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日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定20日以上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沅本營造有限公
司登記地址:苗栗縣竹南鎮○○路106 巷5 弄5 號1 樓之回執及
存證信函影本,且該公司於送達後並未依限行使權利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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