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日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南港後山碑郵局存證信函第70號之回執影本。
二、聲請人95年4 月寄發存證信函當時,沅本營造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甲○○之戶籍地址。
三、甲○○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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