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之相關文件。
二、聲請人之配偶與其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及各期還款
證明。
三、釋明聲請人之配偶以其母名義買車之原因,並提出汽車貸款
成立文件及由聲請人之配偶支付貸款之證明。
四、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每月支出其母胡桂美生活費新臺幣(下同
)15,000元之支出項目及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支出
證明文件;另受聲請人之配偶扶養之胡桂美是否有其他扶養
義務人?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其
母之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配偶之母胡桂美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六、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胡桂美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
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七、釋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配偶每月何以需支出油費3,800元、
9,000 元?又所使用之汽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行車執照。
八、釋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配偶每月何以需支出2,200 元、4,
000 元之手機費?
九、聲請人每月支出1,500元之醫療費之證明。
十、聲請人之配偶每月預留之5,000 元緊急預備金是否有實際支
出?倘有,請釋明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提出支出之證明文
件。
十一、聲請人之妹林欣純(民國71年3 月31日出生)早已成年,
聲請人現在是否需負擔其妹林純欣之房租、管理費及水電
費?倘是,請釋明原因,並請提出林欣純就學或就業之相
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