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請人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學詩
附表:
一、聲請人之子吳從華、吳宿誠、吳則寬等人國稅局二年內財產 歸戶資料、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聲請人配偶謝明燕財產歸戶資料。
三、聲請人配偶謝明燕目前有無工作?若有,請提出薪資證明。